【网友问题】
某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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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税收入是否需要缴回已退税款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4这里首先应予指出的是,对于直接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不作账务处理,但因为税收的减免还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对未经申请或经申请但未经批准之前,人仍应依法纳税。因此,在财务处理上,纳税人在缴纳上述税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相应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并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冲减管理费用,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由于城镇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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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7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已降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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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退税、返还流转税的款项,是否应当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款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4你可以参考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规定》中关于流转税返还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1.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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