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于日前出台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了《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细则》分总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审查、审定,复审与核审,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三条。
《细则》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细则》对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证据材料,商标管理程序中的审查,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审查,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审查、审定,复审与核审及监督与法律责任均作出详细规定。《细则》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但并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因素为前提: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细则》规定: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研究驰名商标认定时,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派员进行监督。驰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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