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谁监督谁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10:51:35 333 人看过

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执行及监管工作通常由公安部门担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范,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必须随时接受传讯且不得擅自离开负责指派范围等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还将与被取保候审人所在单位以及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等保持紧密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其日常行为表现。若被取保候审人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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