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商品房销售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4 23:16:26 233 人看过

当面临如下严重的房产生态问题时,原所有权人有权要求重新获得房屋所有权:

第一,若是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显著缺陷,导致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如严重不稳定、承载力不足等情况;

第二,即使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但在经过权威部门的专业鉴定后,发现该栋房屋的主体结构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那么此类情况亦应被视为需要将房屋归还给原所有权人的情形之一;

最后,倘若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严谨审查,发现房屋质量与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相去甚远,并且在经过多次维修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那么这种情况同样构成了撤销房屋归还的合理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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