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1、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除上述侦查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审判阶段:除上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刑事辩护的审判流程是什么
一、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二、宣布开庭
1、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
2、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三、法庭调查
1、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2、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法庭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和辩护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法庭同意的,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的,由值庭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
4、对人证的调查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谁提请通知的,谁先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不能旁听案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5、对物证的调查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6、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法庭对于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7、法庭调查权
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可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证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新证据问题
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上述规定。
9、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察院未将案卷移送法院,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决定检察院按撤诉处理。
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的区别,刑事辩护人的责任包含哪些?
90人看过
-
刑事辩护是什么意思,辩护人职责是什么
325人看过
-
什么是刑事辩护中的指定辩护?
484人看过
-
刑事辩护人包括什么人刑事辩护人范围
87人看过
-
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辩护理由
489人看过
-
刑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要求
111人看过
辩护人指的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经由人民法院指定,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行使辩护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工作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是其亲友、监护人。但如果是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更多>
-
刑事辩护辩护的基本流程是什么,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程序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1第一、接受委托或指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二、审查管辖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第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
-
刑事辩护代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辩护代理的审判流程是怎样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4刑事辩护代理的审判流程 ①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
-
刑事一审辩护流程,是什么流程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0刑事一审辩护流程,比较多,我列举个开庭前的流程,希望能帮到你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公诉案件的审判,一般都应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并依法确定1人为审判长。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还应确定书记员人选。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责任案件审理程序和辩护人责任是怎样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责任是什么,辩护人辩护人怎么辩护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