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秽物品一般指色情物品,是指以文字、语言等为载体,描绘或表现裸体、性器官、性交行为等与性有关的形象,通过视觉、听觉等使观赏者产生性兴趣、性兴奋、性欲望的产品。
淫秽物品包括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行为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会构成犯罪,一般情形下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是传播的次数达到规定的标准的话,那么会涉嫌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一般是在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那么会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物品极容易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因此在我国是不允许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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