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居住权?居住权怎么消灭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0 13:56:16 254 人看过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的内容:

第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怎么消灭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法定的居住权消灭的事由,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除法定事由外,因居住权是物权,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可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居住权合同解除。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在居住权合同的情形,合同是设立居住权的债权原因,当债权失去效力,则据此设立的物权亦将失去效力。故合同解除可成为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二是房屋征收及灭失。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如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被政府部门征收,则居住权当然丧失。如发生此种情形,则应区分居住权的来源,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但需强调的是,当房屋被征收后,如原所有权人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则居住权人并不当然取得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同理,房屋灭失后被安置的房屋,居住权人并不当然享有居住权。

三是居住权人滥用权利。如居住权人出租居住房屋、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改建房屋,对公共区域使用不当,引发较为严重的邻里纠纷等,是否可能丧失居住权?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按比例原则,权利滥用一般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一般不适用失权的后果。滥用权利只能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导致居住权消灭,不能成为一般事由。四是居住权人自愿放弃。居住权是一项私权,居住权人可自行放弃,此种情形下,居住权经注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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