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计生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配计划生育助理;村公所、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配专(兼)职计划生育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所需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超生的罚款工作,所罚款项必须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地、市、县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第八条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须按>进行鉴定。
第九条确认因公残废(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
第十条确认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夫妻双方为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依据,以>为准。
第十一条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满十八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均属独生子女,但其父母又收养有一个孩子的,不是独生子女;夫妻终身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的,也不是独生子女。
第十二条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烈士。
第十三条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二、计生证明是什么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由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三、计生范本是怎样的
计划生育证书一般包括需要证明的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初婚初育还是已婚已育一孩或者是其他情况。在证明上需要加盖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的意见才生效。
XX同志,性别,身份证号码
该同志现系:未/初/再婚,有/无生育,有/无领养小孩,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或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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