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民请字第5号《关于顾x华诉孙x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材料均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孙x英有权继承丈夫顾x滨的遗产,同时,鉴于她长期经管房屋,付出了代价,在分配遗产时,还应给予适当照顾。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顾x华诉孙x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84)民清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兴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房产继承案件,处理没有把握,特请示如下:
原告人顾x华(女,65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合作商店退休职工,现住上海市浦东南路东建x村)与被告人孙x英(女,67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居民加工组退休职工,现住兴化县昭阳镇)是姑嫂关系。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有4间(隔成8小间)原属原告人的祖父顾x太所有。顾x太(于1935年以后不久死亡)生子顾x和,顾x和先娶梅氏,梅氏约于1910年生子顾x滨后不久病亡,到1917年顾x和又娶邹氏为妻,次年生女顾x华。顾、邹夫妇把儿、女抚养成人。顾x滨于1935年左右与孙x英结婚,顾x华也于同一时期结婚,随夫去上海定居。
同年,邹氏亦去上海女儿顾x华处生活。1941年顾x和病死,邹氏回乡办理了丧事仍去上海,房屋没有明确分割,此后由顾x滨,孙x英夫妇住用,1952年顾x滨病死,不久孙x英因生活困难去上海谋生定居,与婆邹氏、姑顾x华没有往来。
上述房屋于1953年1月由兴化县人民政府发给契纸执照。此执照是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换发的新证,执照中注明,受业主是孙x英。原业主栏未填姓名。在附注栏中注明:此房是祖遗产业,原契遗失,补给此照。发证以后,邹氏是否知道,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期间,房屋由孙x英租给他人住用。
1975年,邹氏(80岁)在上海死亡,其生前没有提出过处理房屋的主张,是否放弃产权也无法证实,孙x英于1980年退休回兴化,部分住用此房,其余仍然出租,1981年4月,顾x华得知孙x英要出卖房屋,即回兴化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
县、市、省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x太在媳妇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不久死亡,他的遗产房屋已被儿子顾x和继承,顾x和于1941年病故,该房产即被一起生活的儿子顾x宾夫妇继承。1952年顾x宾病亡,该房产又全部转移给其妻孙x英所有。孙x英长期以来对房屋行使了产权,人民政府又于1953年1月发给她房产执照(即契纸执照),而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事实上放弃了房产权,故邹氏没有遗产房屋可让顾x华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x太死亡以后,他的遗产房屋应由其子顾x和继承,为顾x和与邹氏夫妇的共有财产,虽然邹氏在1935年去上海女儿顾x华处生活,但她与顾x和仍是夫妻关系,顾x和于1941年死亡,邹氏回乡料理了丧事,房屋一直没有分割,而且原房屋至今尚在,只是先后由顾x宾、孙x英管理和使用。尽管在1953年1月人民政府发给的契纸执照上注明受业主是孙x英,但此执照同时注明房屋属祖遗产业,原契遗失,发契纸执照时,有没有征求此房共有人邹氏的意见,邹氏是否知道此事,邹氏生前有没有表示过放弃房屋产权均无法证实,上述房屋中的一部分产权应为邹氏所有。邹氏在1975年死亡以后,鉴于其子顾x宾早已死亡,也没有留下子女;其媳妇孙x英也非与她共同生活,故邹氏的遗产应由其女儿顾x华继承,在处理中,可以从具体情况出发,给孙x英以适当照顾。
我们对此案通过多次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1984年8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5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问题的复函
45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6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
411人看过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
46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233人看过
房产继承人继承顺序是: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人; (二)遗嘱继承人; (三)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继承的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7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继承时效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1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产继承时效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
-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上海在线咨询 2021-01-211975年7月4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5年4月8日(75)粤法民政号第21号函,关于继承的两个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口市某医院一医生病故有几千元存款在银行,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对绝户财产由谁确认和处理问题。你们认为绝户财产,应收归国有,同意。如有争执,应由有关单位请示当地党委会或革委会解决。 二、(原文件中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