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以至于部分房主在出售属夫妻共有的房屋时常以另一共有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有效维护了买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特别提醒,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务必要注意两个环节并尽到相应审查义务,以避免遇到不必要纠纷。
●诉讼案由去年11月,成都市消费者潘先生在房屋中介的促成下,与房主张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4万元购买张女士在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套房屋。双方同时还对付款方式、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潘先生向张女士支付了定金1万元。不过,张女士随后却以其卖房行为未征得该房屋另一共有人王先生,即张女士的丈夫同意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潘先生将张女士夫妇起诉到锦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等。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中查明,争议房屋系王先生、张女士二人共有,房屋出售信息是王先生到房屋中介处登记的。在合同签订之日的前一天,王先生曾与中介通话3次,而中介也证实王先生对张女士签订合同一事是知情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张女士签订合同是经与王先生协商一致后决定的,王先生实质性参与了售房并同意张女士售房。因此,潘先生与张女士所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夫妇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一审宣判后,张女士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11月19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即判决售房者王先生、张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购房者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
●法官说法
购二手房注意两个环节
成都市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首先,争议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潘先生无法从产权证上的记载知晓该房屋还有共有人。其次,张、王二人系夫妻关系,夫妻对家庭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于相对人来说,不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均无法知道该处分行为是否只是个人的意思表示。再次,根据相关证据能证明夫妻双方对出售房屋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潘先生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已尽到相应审查义务,从诚实信用和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的角度出发,潘先生要求张、王二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部分房住在出售属夫妻共有的房屋后,又以另一共有人不知情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纠纷时常发生。鉴于此,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卖房人身份、房屋权属,最好核查房屋产权证原件。如卖方为已婚人士,应注意所售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相关形式要件应完备,最好由共有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其中一名共有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事后也应让其补签或出具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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