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对账单作为欠款的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0 09:04:02 93 人看过

要看对账单的证明,可否能够明确证明欠款的事实,如果能够作为欠款的证明,那么是算欠钱的。但是如果不能则无效。按照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经过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证据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相关性。如果对账单不是原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如果对方认可的除外。

购货三联单能否作为欠款的证据?

【案情回放】

金某自2008年始即以恒鑫公司员工的身份为公司推销塑料桶业务。2012年,因金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年3月29日,恒鑫公司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金某为恒鑫公司推销塑料桶,恒鑫公司以出厂价给金某,销售货款及时结清并按销售金额的2%提成兑现;恒鑫公司提供运输、过路费等正常开支,销售产品质量缺损由恒鑫公司包换;金某出差销售时个人生活费自理、安全自负等。

2015年4月21日,恒鑫公司提供了2013年3月17日、3月23日、10月26日经金某签字确认的提货三联单,向法院起诉金某欠货款55226元。而金某辩称,2013年3月29日其与恒鑫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属实,但双方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货款已全部以现金方式付清,原告不能单凭出库单向其主张欠款,如果其确实欠恒鑫公司货款未付,恒鑫公司应当出示由被告出具的欠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4年10月23日,恒鑫公司也因金某欠其塑料桶货款曾向法院起诉,提交了2013年3月29日的协议书原件、金某出具的三份欠条及部分收条等证据材料,金某向法院提交了恒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收条进行抗辩抵销,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不同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讼争三笔货款是否进行过结算金某是否已将销售货款扣除相关费用后交给恒鑫公司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金某应提供已支付货款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因原、被告双方2013年3月29日才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之前的3月17日、3月23日两次供货也按合同结算,故仅应判决支持原告恒鑫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所供货物的款项18042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协议中未约定结算方式,据恒鑫公司陈述,其与金某的结算方式是:金某从其仓库签收并提取货物运出销售后,若金某将货款交给恒鑫公司,恒鑫公司则将出库单的记账联交给金某,不向金某出具收款收据。而金某认为双方的结算方式是:金某从恒鑫公司仓库提取货物时,公司向金某出具出库单三联单的一份,金某销售后将货款收回,按照委托销售协议书,扣除该趟业务2%的提成、汽车油费、过路费、因塑料桶破损的退货款等,将收回的货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恒鑫公司,恒鑫公司并不出具收款凭证即告货款履行完毕。双方对结算方式存有异议,恒鑫公司依据出库单主张金某拖欠其货款,该证据仅能表明金某从恒鑫公司提取货物。由于金某向恒鑫公司现金给付销售货款时,恒鑫公司不向金某出具收款收据,因此金某无法提供该三笔货款回收并交给恒鑫公司的书面证据,只能从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金某陈述若未结算货款应由其向恒鑫公司出具欠条,有恒鑫公司曾起诉金某所提交的间接证据所佐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应驳回恒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回应】

出库单不能作为欠款依据。

一般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以现金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的交易习惯有两种:一种是买受人将全部货款交给出卖人后,由出卖人将欠款依据交还给买受人;另一种是买受人将货款交给出卖人后,由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明买受人已支付货款。因此,判断货款是否已经支付,一般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对货款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正如本案出现的争议,原告以经被告签字确认的销货凭证及出库单为依据,提出被告未付货款,而被告则认为其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已将该三笔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在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如何判断货款是否支付除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对原告的诉讼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以甄别诉讼之真伪。

1、出库单是否属于欠款依据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了一份塑料桶委托销售协议书,原告以出厂价将塑料桶批发给被告销售。被告于2013年3月17日、3月23日、10月26日三次提走塑料桶,但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但法院查明,原告提供的委托销售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3月29日,并非原告诉状中所说的2013年2月28日。从双方庭审时对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及送货结账凭证质证得知,这三份证据系被告向原告提货时,根据原告的要求,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三联单中进行的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但该证据能否作为欠款依据呢笔者认为,不能作为欠款依据。理由是:出库单仅能证明当时被告从原告处提取的货物,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但结算则必须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而根据双方的协议,原告还应承担运输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费、汽车修理费、罚款等正常开支,还应扣除塑料桶破损的退货损失,并按销售金额的2%给被告提成。因此,出库单不能作为欠款依据,只是双方结账的依据。

2、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般买卖合同货款履行义务应由被告进行举证,即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结算,并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本案委托销售协议书对结算方式未作约定,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判断各自陈述之真伪。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当被告将货款交给原告后,原告是不向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的,也就是说,确定双方以现金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的前提下,这时再将支付货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考察原、被告陈述的结算方式,被告陈述的结算方式存在合理性,且委托销售协议书第二条规定:销售货款及时结清,并按销售金额的2%提成兑现。不排除每车结清货款这种结算方式。而原告所述的结算方式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的漏洞。因为原告依据的是提取货款时被告签字的三联单的其中一联。三联单一般有三联:存根联、销售联(或称客户联)、记账联。按原告的说法,被告提货时原告给被告一联销售联或记账联,结算货款时其再给被告一联记账联或销售联,但无论结算与否,在原告处还有一联同样经被告签字的存根联。原告陈述的结算方式与一般当事人赊欠他人货款、出卖人保留买受人签字确认的单据、待买受人支付货款后、将原始欠款凭证归还买受人以达到消灭债务的习惯做法有很大的区别,这种习惯做法之所以被固定为完成给付货款的一种交易习惯,在于出卖人再也无法提供买受人欠款依据。而本案原告还可以提供经被告签字确认的货款提取凭证(存根联)证明被告可能欠其货款未付,因此原告陈述的结算方式令人生疑。

被告陈述的结算方式,虽在本次案件中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却在2014年10月23日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其货款时,原告提供了一份2013年6月6日被告因未及时收回货款,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表明被告陈述的结算方式有据可查,间接证明了被告的说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是有失偏颇的。

3、应全面客观审查起诉理由

尽管原告所述的结算方式有不尽合理之处,但由于民事活动属私权范畴,若当事人合意采用原告所述结算方式,法院也无需对此加以干涉或审查。现双方对这三车货款的支付方式产生重大分歧,而且双方并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法院应从原告起诉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与认定。

本案原被、告之间关系较为复杂,被告的身份也由原来系原告单位销售员、因工伤事故后变成单纯原告公司产品的推销员,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原来合伙经营货车运输业务,双方为经济纠纷曾数次对簿公堂,故应从双方的数次纠纷中审查原告起诉的合理性。

原、被告多次对其他经济纠纷进行结算,且每次结算结果均是原告应付被告款项,原告从未提及被告欠其讼争三笔货款可以进行债务抵销,这有违常理。

原告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欠款83009元,提供的委托销售协议书与本案的证据属同一份,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多份欠条及收条,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将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案件分作两次诉讼很不合理。一般来说,当事人是不愿将有限的时间浪费在无谓的诉讼环节的。

原告在本次起诉时,故意将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的时间写为2013年2月28日,而其提供的证据则明确是同年3月29日,主要目的是想将同年3月17日、3月23日这两车货物纳入合同项下的货款,这更加说明原告在起诉时主观上有不实事求是的想法,本案可能属于虚假诉讼。但对于法院来说,凭借调查手段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只能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尚欠其三笔货款,再结合其起诉之理由不尽合理,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判决。

(原标题:购货三联单可否作为欠款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05: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能否将送货单用作诉讼依据?
    送货单签字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若是欠款纠纷的,你应该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欠款人确认欠付你款项的事实,及欠款的金额。起诉流程为:1、撰写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送货单没有签字可以起诉吗送货单没签字能起诉。只要符合下列起诉条件就可以起诉:(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起诉后不一定能胜诉,因为仅凭一张送货单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况且送货单上还没有对方的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
    2023-07-11
    127人看过
  • 事业单位的收据可否作为入账依据
    可以的。1、行政事业单位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正规的票据,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一样。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两种;专用票据为某一收费项目的专用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用于下列情况的收费:(一)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等收取的工本费;(二)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留存暂付等代收代办的收款;(三)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捐赠款。收费专业性很强,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需要,可使用专用票据。3、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如防疫站收取防疫费,环保局收取环保费等等,都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作为合法的费用凭据。这是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可以作为
    2023-03-02
    138人看过
  • 能否将乙肝作为分类孩子的依据?
    有乙肝也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首先乙肝并不属于严重的疾病,乙肝是可以治疗的疾病。而且乙肝也并不具有传染性,不会将疾病传染给孩子。所以乙肝不会直接导致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当然如果这个乙肝非常的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日常生活,导致无法抚养孩子的,那么就会对争取抚养权造成不利的影响。买保险时谎报自己没有乙肝能获赔吗买保险时谎报自己没有乙肝,如果乙肝病情包含在保险的如实告知义务中,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不能获赔。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023-07-07
    252人看过
  • 能否将收到的条文作为起诉依据
    收到条能作为起诉的依据。收到条、欠条、借条之类的标题应当如实反应真实的法律关系,如果手上的收到条内容是描述借款关系的,已到期或者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如果想保证起诉的成功率,那欠条应载明双方主体信息、欠付资金或物品的原因、欠付标的的详细信息比如资金金额、物品名称、物品数量、有具体指向或标识的信息等、归还的方式、归还的时间等并由欠条出具人签署姓名或盖章。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还应注明证明人或担保人信息并由此签字。欠条应在完整的纸张上书写、字迹清晰、内容明确具体。有欠条不还钱起诉的法律依据有欠条不还钱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18
    2023-07-19
    286人看过
  • 对账函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吗
    1、对账函能中断诉讼时。对账函是证明账目的重要证据,属于法定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虽然对帐函在文字内容方面一般不会有催收内容,甚至还会注明“本对帐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认为该行为可以证明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提出了要求,要求债务人确认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要求,因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2、已经经过的时效而归于无效,等到这个时效中断的事情消除之后再重新进行计算,保证诉讼时效的可以中止和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保证诉讼时效;而诉讼时效中断的,自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保证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
    2023-03-16
    320人看过
  • 欠条能否作为起诉的依据?
    只有欠条能起诉,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注明欠款的金额;2、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和计息方式;3、明确的欠款人。债权人去法院起诉欠款人,如果有欠条,但欠条没有明确的具体还款时间,需要和欠款人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写一份书面承诺,或者以录音或者聊天记录为证据。只有欠条不还钱怎么办如果对方欠款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的,及时收集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其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
    2023-07-03
    48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对账单是否可成为欠条作为证据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1
      当然可以要求笔迹鉴定。你可反驳那张对账单是假的,并申请笔迹鉴定。对于这笔买卖交易,你与某公司应当签订合同吧,你可以依合同主张,是单位的行为,而不是你个人的行为,不应当冻结你的财产。
    • 对账单能作为证据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19
      对账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看对账单有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等可以印证的,如果双方都是企业的,在对账单上加盖企业的公章的则该对账单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有法人代表签名,一般也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只是一般工作人员的签名,则需要有相关的委托证明,不然可能就没有效力,如果什么都没有,当然没有任何效力。
    • 情人之间转账明细清单能作为欠款依据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7
      单据的名称叫出库单或其他均没有实质意义。关键要看该出库单的内容。如果根据该出库单可以得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借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则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你的表述不明,建议你电话咨询律师。
    • 银行的对账单能作为作为证据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26
      对账单是否作为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经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由法院认可。通常,对账单是证明欠款金额最有利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于向对方
    • 欠款结算清单复印件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1
      是可以的,但是开庭是需要原件的,具体,建议电话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