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1.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
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原件3份。
如实填写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时间截止至法人变更协议生效之日)
双方协商签订
交原件
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新会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批审查。现场勘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变更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学校)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3.审批审查。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审批审查后,在2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变更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学校)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南路26号三楼职业与成人教育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
6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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