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确有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2、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东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九条?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家、省、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有各种管线影响城市道路建设的,由建设单位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迁移,管线权属单位应服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需要自行迁移。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管线的迁移及补偿工作。对已按规划程序办理了管线报建手续的管线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未按规划程序办理管线报建手续或经批准临时占用埋设管线的项目,一律由管线建设单位无偿自行迁移。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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