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少投诉的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其实许多形成投诉的事件是由前期处理不当引起的,假如事前做好细致的解释和处理工作,根本不需要达到那种剑拔弩张的地步,减少投诉有很多工作要进行深入研究。
1、投诉形成前做好解释与修改工作。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至少有一部分是在开标活动前,由于某种因素促成的,而这些因素处理不当就变成的投诉的导火索。如对标书技术方案、供应商资质要求、定品牌采购、不恰当的投标时间、一些例外因素而导致歧视,等等。供应商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首先要向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不满,要求解释,此时,采购人与采购机构一定要心平气和得进行解释和说服,耐心得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千万不能在言语上出现过激行为,诸如我们就是这样定的,我出钱买东西有我的自由,不满意你可以去投诉啊,这些言论会极大的伤害供应商的自尊心,把本来能够解决的简单问题复杂化,引起不必要的纷争。其实采购机构在采购人计划申报与方案审核时,有些歧视性的内容是完全可以进行抵制的,此后一旦还有供应商提出的歧视性内容就要客观分析,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扩张。是不当之处就要正确面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应该修改的就要修正,不能含糊。可以说由于招标前期行为不当而引起投诉行为,是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的愚昧态度所致,要引起重视。
2、正确处理标书上的原则性规定。标书是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依据,也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准则,这一点对供应商来说是一种约束,对采购机构来说更是一种考验,供应商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能按规矩办事将会引起纷争。采购组织者要一视同仁处理好的问题有:标书接受截止时间、法人代表授权资格、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相关资质原件的提供、废标与无效标的条款执行、开标现场的组织程序与严密性、开标评标信息的保密性、采购人极其评委的公正性,等等。这些问题都很敏感,采购机构一定要按照标书的具体规定执行,没有例外可以通融的,即使在现场所有人员都签字认可的某种不规范的行为后,一旦事后有人再提出疑义,那采购机构工作就很被动了,而且是程序上违法的事情,采购机构难逃其咎。
3、严格按照组织方案进行评标,不能勉强评标。其实我们知道,评标现场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如实质性响应标书的不足三家,要求提供资质原件的却没有响应,投标方案出现重大偏差,甚至标书制作无法进行评标等等,这些情况事先没有任何迹象,出现在评标现场,按理说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应该的,但一旦出现以后,采购机构不能迁就采购人的意愿而勉强开标。开标其实很简单,没有相关手续似乎可以临时弥补,但是供应商有话语权,一旦令其不满意,马上就会投诉,而且事实清楚。因此遇到不能正常开标的情况,采购机构一定要果断决策,及时宣布流标,不要斤斤计较于成本的付出,也不能在意所谓的时效问题,因为政府采购的原则要求公平,不能等到供应商来投诉了,再寻找所谓的公平,将为时已晚。
4、指明投诉渠道,鼓励供应商进行质疑与投诉。减少投诉的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不怕投诉,并且要勇于给供应商指明正确的投诉渠道,让供应商能够按照有效的方式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只有正确的投诉渠道,才能有效保证供应商的利益得到公正、及时、圆满的解决。标书中应该指明投诉渠道,开标主持可以在开场白中重申投诉的方法,欢迎供应商对整个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其实采购机构鼓励供应商进行投诉,就是对自己工作的一种鞭策与激励,迫使自己做好业务工作,防微杜渐,解决好投诉行为存在的一切源头性事务。采购机构这样做会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与自信心,必然会在供应商群体中树立公正廉明的形象。供应商有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向采购机构反映,能够增加采购机构处理问题的主动性,节省时间,防止采购活动的继续履行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但有一点要注意,采购机构要控制好解释口径与尺度,口径要一致,内部不能出现分歧,最好是有专人负责解释工作,项目经理担当此职是较为合适的。尺度的把握主要是分清什么可以进行发布,什么内容不能进行解释,如供应商的落标原因是不能解释的,评委评分的细项分值最好不要公布,有必要时评分办法是可以公布的,但是要保证投标人不存在串标行为。不解释相关内容并不是说要暗箱操作,胡乱作为,而是考虑到政府采购秩序,考虑到保密性的要求,而对于受到投诉的案件要进行处理时,这些内容在适当的范围内完全可以公布,以便协助调查与解决问题,以第一手的资料来证实采购机构的公正与否。(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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