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特殊程序指定监护人是怎样的?
(一)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
中国民诉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中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三类: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
1、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
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
4、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二)平等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及其探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包括客观管理制度、政策和企业管理机制,都是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参考过来的模式,主要是依靠国家权利贯彻所谓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经济)。所有企业都是计划的执行单位,没有丝毫经营自主权。同时由于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劳动贡献与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收入没有关联,严重挫伤了大家的劳动积极性。经济结构失调,产销脱节,资源浪费,产品质量差,积压和紧缺并存的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业生产单位的产权制度开始改革,实行家庭联系承包,取得了明显效果,于是城市经济改革也仿效农村承包责任制模式,但由于不了解农村改革产生效果的根本原因,致使城市经济改革出现了产权关系不顺,监管不力,结果风险和亏损全由国家来承担的被动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的方针,并在经济体制方面有步骤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农村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农村经济正在由自给半自给的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城市工商业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逐步进入到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商品流通体制,大大地拓宽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城市经济开始从行政区域、行政层次、行政原则组织、主要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调节的经济模式,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化。我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中发展的商品关系,正是确立中国民法平等原则的客观依据,我们必须发挥平等原则在调整商品关系中的作用,以民法特有的平等自主、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手段和方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在中国迅速发展。
平等原则作为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抽象和概括,而应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表现形式。考虑到中国实际生活的需要,平等原则不仅应作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性原则,而且应在各个民事制度中有所反映。
第一,在主体制度和法人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地位完全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应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了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城镇个体户、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大批涌现,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此外,还有城乡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经济特区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他们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这就扩大了原有的民事主体的范围。
第二,在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财产充分自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财产自主,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然要求,财产自主与地位独立是紧密相连的。根据民法平等原则的精神,中国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和其他物权制度,必须保障各个民事主体对其财产自主经营和独立支配的权利。
第三,在法律行为制度和合同制度中,确认民事主体意志活动的相对自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意思自愿和协商一致,是商品交换正常进行的一般条件。随着现行计划体制的改革和市场调节范围的扩大,人们之间关于产供运销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诸如买卖、购销、承揽、加工、租赁、劳务等成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常见法律形式,对于这些经济活动的调整,不宜采用行政干预和高度集中管理的方式,而必须依从民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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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有那些程序?辽宁在线咨询 2021-06-27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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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得多久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71、法院指定监护人时间一般情况下大概一两个月左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界定。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3、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