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4:08 157 人看过

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各港务局:

我部关于调整远洋、海江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请示,业经国家劳动部、财政部以劳部发〔1993〕197号《对交通部调整远洋船员、海江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批准。现根据批复中规定的提高幅度,将调整后的远洋、海江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附后;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标准以外汇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改按美元为计算单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也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行日期(不得早于六月一日)。

二、部属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通知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支付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伙食津贴管理上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伙食津贴管理要坚持统一合理,以利促进生产。

(二)伙食津贴管理要坚持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基层伙委会民主监督管理制度。

(三)船员伙食供应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市场竞争、择优保证供应。

(四)要加强对伙食津贴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变相私分伙食津贴对私分伙食津贴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伙食津贴标准调整后增加企业开支部分,在不影响上缴利润及企业能够承受的基础上直接在成本中开支。部属实行“工效挂钩”、“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结算时在含量外列支。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所属单位实行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劳动部门审批执行。

五、个别单位执行新调整的上述人员伙食津贴标准有困难的,可视本单位承受能力逐步到位实行。

希望各单位对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纪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表一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注:1.本标准已含夜餐费部分,船员不再执行陆地人员中夜班津贴标准。

2.部属各航务工程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同航区的运输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属各航道,港口、工厂等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航区的工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

附表二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

|标准

航线|

|每人每天美元

-------|-----------

近洋|3.50

-------|-----------

远洋|4.00

-------------------

附表三海难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

|标准

地区|

|(每人每天)元

-------|-----------

广州地区|17.00

-------|-----------

上海地区|15.50

-------|-----------

烟台地区|14.00

-------------------

附表四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每人每天

--------------------

海区|||

津贴标准|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

类别|||

----|----|----|-----

一类岛屿|7.50|7.80|9.00

----|----|----|-----

二类岛屿|6.50|6.70|8.40

----|----|----|-----

三类岛屿|5.60|5.80|7.50

----|----|----|-----

四类岛屿|5.10|5.6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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