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的确定权具体是指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7 14:30:27 317 人看过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选择之债”便开始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当买卖交易的特定商品出现了质量瑕疵问题,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便会产生一笔新的债务关系:

是进行修理、无偿替换、还是全额退款,需要他们通过其选择来决定何种方式进行执行。

在这过程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这项“选择权”并将他们的意愿告知对方,他们做出选择的有效性,将会从他们所传达的意思表示送达至相对者开始计算,并不需要等到对方给予明确的回应。

而倘若选择权是由第三方代为行使的,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该第三方必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传达明确的意思表示;

然而也存在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该第三方向其中任意一方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就能达到目的,我们熟悉的日本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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