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4 08:45:05 406 人看过

一、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现象突出,最为明显的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的设置,是为了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很容易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劳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因此,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双方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但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四个解释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界定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案件承办法官会适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法(2005)12号)确定的标准来判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即是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在实际用工中,隐蔽性用工的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混淆给上述标准的认定带来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劳动法律关系的认定争议颇大。通常建筑施工单位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与前者构成劳动关系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具有争议。争议的事项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是否代表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用工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各级法院在此认定上也不统一。

二、时效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被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纠纷便涌入法院。在审理阶段,相对方往往把超过仲裁时效作为最直接的反驳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简言之,未经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不予受理。当然除了有着劳动争议之名而无之实的追索劳动报酬为名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审”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法院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方确实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将仲裁申请时效定为一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申请期已不被适用。那么法院是否能够以超过仲裁时效一年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仲裁时效适用于仲裁阶段,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是否意味着其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劳动权利的请求归于消灭,而相关劳动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

三、二倍工资标准问题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能举证劳动关系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的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因时间关系也未保存书面记录的存档(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工资的书面记录应不低于2年)。劳动者仅提供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年的平均工资,而又据此为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工资又包括哪些内容。对此计算标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做规定。

四、社会保险问题

近年来,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对于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

一方认为法院不应受理,理由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由社保部门解决,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

另一方认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而不论争议如何,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此双方未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对此予以了明确。

根据法院对前者争议的不同处理,劳动者通过变通为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纠纷会越来越多,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尚无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停工留薪待遇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上述规定看,该条例对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确定主体都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各地在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是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由此确定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应从职工受伤之日起截止到伤残等级评定之日(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适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另一种看法认为,根据该条停工留薪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如果职工可以恢复工作,就不应在继续存在停工留薪期。而有些工伤职工为谋求多额停工留薪期待遇会拖延伤残评定等级鉴定。实践中,各地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方法有:

一是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及职工的住院天数计算。

二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停工留薪期计算。

三是参照当地工伤职工停工停薪期分类目录计算。四是根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间计算。不同的确定方法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六、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确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实践中,工伤职工可能会经过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诉至法院,往往用人单位还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并提出异议要求司法鉴定。法院对此的反应不一,无外乎结果两种:同意或不同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形多种多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点,以上这些情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作出直观的判定,需要各种证据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也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尽量搜集到相关的证据,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1日 03: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
    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一、调岗降薪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调岗降薪属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如果不属于前述情形的,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的,都是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
    2023-03-11
    116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因特点与建议
    2007年,江苏宜兴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3件,涉案标的约200万元;2008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53件,涉案标的额约780万元,同比上升246%、290%。日前,该院对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一、特点1、案件数量、标的增长明显。自2004年至2007年,宜兴法院每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105件、159件、76件、73件,2008年达到253件,同比增幅居民事案件首位。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也更加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导致劳动者动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与过去劳动争议案件的小额标的形成鲜明对比。2、集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增多。2007年宜兴法院审结的7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无群体性诉讼案件,2008年审结的253件案件中共有3起规模较大的集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023-04-22
    141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的原因及对策
    近几年,法院不断加大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比其他民事案件,我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以2013年为例,石龙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件,判决13件,撤诉3件,调解6件,调解率为27.3%。笔者针对此类案件调解率低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一、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前几年,石龙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很少,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很低。2011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剧增,所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逐年增大。2011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数3.7%,2012年受理9件,占全年收案数8.9%,2013年受理22件,占收案数21%。(二)取证困难,争议点复杂,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复杂,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辞退职工、工资福利统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案件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证据认定困难。(三)此类案件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023-06-07
    463人看过
  • 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等。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
    2023-07-07
    313人看过
  •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多久会宣判
    一、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多久会宣判最快的当庭即可出判决结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劳动纠纷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一)如果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开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也就说开庭后2个月之内要出判决结果。(二)如果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但要经院长批准。开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个月,也就说开庭后3-4个月之内要出结果。无论法院采用哪种程序审理,无论当庭出判决还是择日出判决,反正不能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
    2023-06-07
    234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审理案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而产生的争议;5.根据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理 哪 些 劳 动 争 议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
    2023-09-07
    396人看过
  • 劳动局:5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件
    已经工作6年的刘先生是高新区一家企业的电子工程师,今年4月他突然被公司口头告知停止工作,因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他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调解仲裁。9日,这一劳动争议案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将于近期作出。而这只是5月1日以来市劳动局受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中一件。短短5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首次实行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记者当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了解到,5月4日到5月8日,短短5天,仲裁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件,5天受理案件比往年一个月受理的数量还多。据劳动仲裁处副处长方勇介绍,今年1月1日以后,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因劳动争议到仲裁中心申请劳动仲裁的人数明显增加,1月~4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平均每个月申请劳动仲裁人数增加了30%。特别是5月1
    2023-04-25
    46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难点问题的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中就处理工伤争议的7个难点问题分别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确定其申诉时效时,不能一概将职工负伤之日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应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争议发生之日。(2)目前处理工伤争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已收入本书)。全总的文件是1964年前后发布的,之所以可以作为政策依据,是由其历史原因所致。(3)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应先委托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
    2024-01-23
    429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疑难案件呈报表
    案号:申诉人:案由:被诉人:案件简介:仲裁庭意见:首席仲裁员:年月日审批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年月日备注:说明:一、本文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的。二、本文书是仲裁庭对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和议难做结论的疑难案件,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时使用的。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应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X劳仲案字[]第号。四、使用本表时,仲裁庭意见一栏在填写仲裁庭意见后,应签署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名字五、审批意见一栏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填写同意呈报或不同意呈报,同意呈报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2023-06-09
    178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技巧及难点问题处理
    在缺乏劳动法本文所称的劳动法是从广义的角度界定,指的是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方面的实体处理依据时,可否适用民法本文所称的民法也是从广义的角度界定,指的是调整民事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劳动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将处理实体问题的依据局限在劳动法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常常会发现无法可依,客观现实迫切需要在劳动法以外寻求到处理劳动争议实体问题的依据;之所以难”,缘由于劳动法与民法毕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将民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实体问题的依据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由那级法院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
    2023-02-08
    482人看过
  • 劳动争议申诉案件出现六大特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也随之增多。笔者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10年1月至4月受理的39件劳动争议申诉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检察监督。■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一)从申诉情况来看,以单方申诉、劳动者申诉为主,劳动者以城镇居民居多,且年龄高龄化、工作年限较长。如从劳动者年龄来看,主要集中在中老年,青年较少,35岁以下的3人,35至45岁的7人,45至55岁以上的11人,55至60岁的5人,60岁以上的占8人。(二)申诉呈现诉讼群体化、多次申诉特征。部分劳动者申诉的案件涉及同一单位,或者多人对同一起案件申诉,如有2起案件涉及申诉人7人;也有同一申诉人申诉多次,如薛某一人涉及4个申诉案件。(三)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较多。因申诉案件多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判决的案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
    2023-06-10
    256人看过
  • 一审劳动争议案件费用是多少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诉讼费用相关漫画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5、超过
    2023-04-29
    83人看过
  • 法院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四大特点
    某某法院通过分析了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针对存在的特点提出意见建议,并发现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四大特点。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且诉讼主体趋于多元化。2011年至2013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数量为282件,同比2008年至2010年的124件增长158件,增幅高达127%,案件数量上升态势明显。其中,单位当事人一方既有大型国企、私营企业,也有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当事人一方既有正式职工又有聘用人员,诉讼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滥仲滥诉现象日益突出。由于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成本很低,部分劳动者存在买彩票式的侥幸心理,一旦与企业发生矛盾纠纷,不论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个人合法权益是否真实受到侵害,均选择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期望以小博大。事实认定和执行难度较大。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当事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福
    2023-06-09
    114人看过
  • 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几点探讨
    目前,劳动部门和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纠纷类型也在多样化,虽然劳动案件在所以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小,但在处理上难度大,消耗的司法资源多。现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某些问题谈谈几点粗浅看法,以期对今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一、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1、因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等引起的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创建的一大批中小国有企业效益越来越差,并逐渐倒闭,期间企业不得不大量减员,将一批批职工予以辞退、开除,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这批职工为经济利益从而引发劳动争议。这类案件涉及面广,人员多,容易引发集体上访。2、因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引发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往往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在不符合辞退条件的情况下辞退劳动者,很多案件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辞退而
    2023-06-09
    26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仲裁庭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
    •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05
      法院在审理缺席离婚案件中会出现如下难点: 1、因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复杂性,在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的目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问题处理等方面存在难点; 2、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 3、其他难点。
    •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多久,劳动争议诉讼期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
    • 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劳动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劳动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作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因此,对于用工主体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与所雇用的人员所发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雇佣关系纠纷予以处理。
    • 电信案件频发审理有何难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6
      诈骗救灾、抢险。3;诈骗残疾人,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2.最高法院2011年4月7日对外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扶贫、移民1.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网络和短信方式,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解释将电信诈骗行为规定为可酌情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