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熙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方和竞买方,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端,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关于委托方的规定
第一节委托方
第五条:委托方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六条:委托方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可自行办理手续,也可由持委托方签发的委托代理文书的代理人办理。
第七条:委托方委托本公司拍卖时,须提供本公司认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欲委托拍卖物品的来源的合法有效证明,并告知关于委托拍卖物品的详细情况和瑕疵,经本公司认可后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议书。
第八条:委托方必须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其对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九条:委托方必须对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之日起所引起的拍卖标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对拍卖标的的毁损,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节底价
第十一条: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底价,底价由委托方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双方均应对底价保密。底价一经确定,如需更改,须先征得双方同意。本公司不得低于拍卖底价售出拍卖标的。
第三节佣金
第十二条:除委托方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方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50%的佣金;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方应付给本公司底价0%的服务费。
第四节出售收益支付
第十三条: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项后,在委托方无违约或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公司须在出售日起35天内将出售收益扣除各项费用,支付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卖家。
第五节撤回拍卖标的的收费
第十五条: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可在拍卖预展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同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并开始印刷,则须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底价30%的款项,如图录或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亦需缴纳相当于该拍品底价10%的款项。
第六节未能出售之拍卖标的的处理
第十六条:如拍品未能出售,委托方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品,费用自理。超过一个月,除按日收逾期费外,本公司有权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采用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方须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种款项,然后将余款支付委托方。
第十七条:超过一个月委托方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此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委托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方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关于竞买方的规定
第一节竞买方
第十八条:竞买方是指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投标的人。
第十九条:竞买人在拍卖前凭本公司认可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及签署竞买登记表,缴纳保证金,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条: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投方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方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投人均被视为竞买方本人。
第二节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卖标的处理
约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已购买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法院控告买受人违约而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二)撤消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交易或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任何其他拍卖标的,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直到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
(三)有权以公众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违者。
(四)将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再出售,扣除购买价款及与其有关的各项管理费用后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受人。
(五)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第三节委托竞买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如无法出席拍卖会,可通过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但对代表竞买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买,本公司及其职员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必须在拍卖日前三天预付给本公司欲竞投之拍卖标的最高估价30%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并在竞买成功的7日内付清全款,否则竞买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若2人或2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成功,则以最先与本公司办理委托竞买手续者为成功竞买者。
第四章本公司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竞买方的中介人愿谒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方或竞买方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公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出版或发表,但本公司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拍卖标的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有权决定起拍价.加价幅度,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换率。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权平息.仲裁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公司的交易条款维护买卖双方和本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定义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是笔记能国熙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各项费用\"本公司对鉴定、评估、图录、保险、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三)\"成交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竞买方的价格。
(四)\"购买价\"指成交价加佣金及竞买方因不履行义务而应付的费用。
(五)\"估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估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六)\"底价\"指委托方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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