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9:33:09 341 人看过

发布部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涪府发[2004]97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国家和被拆迁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安置房建设规划管理

我区所有安置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先批后建。安置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节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由区国土部门按照征地拆迁规模和用地规划条件审核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并由区计委批准立项,区规划部门选址划定红线。规划用于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必须专地专用,只能用于修建安置房。

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拆迁面积、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规模。安置房只能用于征地拆迁户的安置,严禁推向市场,剩余部分全部滚动用于拆迁安置。少数商业用房确需推向市场的,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进行。

二、切实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

区国土部门的统征机构是我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安置房建设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安置房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不得转包和变相转包。建设业主必须坚持建管并重原则,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切实加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

为使安置房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用地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安置补偿和建房资金,对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的用地单位,区国土部门不得进行征地拆迁。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区国土部门负责监管,必须专项专帐,严格审查核算,不得擅自挤占、挪用,不得超进度划拨。工程进度的审查必须经监理审查签字,业主复查认可后,按合同划拨。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四、切实加强安置房分配入住管理

业主单位对安置房的分配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参加分房的户数、人口、住房数量等进行公示,杜绝暗箱操作。安置分房完成后,业主单位要及时与各安置户进行清算结帐并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安置房的土地证和产权证由业主单位统一办理,办证手续费、工本费由各安置户承担。由安置房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自主选择物业公司对安置房进行管理。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大力支持安置房建设

区级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作与配合,大力支持我区安置房建设工作。对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税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减免。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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