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拆迁,如何判断房屋评估报告是否合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56:24 304 人看过

(一)查验出具评估报告的主体是否合法,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不是具备相应从业资质。

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他不仅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目前,国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每个机构都应该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从事城镇房屋拆迁房地产估价业务,该暂定期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自新设立之日起一年。

同时,以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评估活动出具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应当经过注册登记,取得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属于该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审查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是不是依法产生的

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透明,减少不当干扰(尤其是政府方面的干扰),就需要从源头——评估机构的选择开始严格规范管理,《征补条例》第二十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第四条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不能由征收人指定,协商是确定评估机构必经工作程序。

(三)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应该包含“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定条件及估价结果报告”四个部分内容,内容的缺失和不完整都会造成评估报告不合格。最为重要的是要有估价公司加盖公章和不少于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且不得以盖章代替签字,对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经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估价机构在进行估价作业时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不法干扰。遵照市场比较法等估价方法进行估价作业,本着同房同价原则,评估结果要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对被征房屋价值的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评估报告

(一)、房屋产权人(单位):________

(二)、估价目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三)、估价日期:二0XX年X月X日到二0XX年X月X日

(四)、估价时间:二0XX年X月X日(趋于拆迁日)

(五)、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3、评估委托书;

4、估价评估人员勘察了解的情况;

5、房屋所有权证(新北全字00311100号);

6、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乡市城市拆迁赔偿标准)。

(六)、估价原则:本评估报告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物业具体情况,具体遵循估价时点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

(七)、估价方法:根据估价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报告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对拆迁评估房地产进行整体性评估,至于部分无证构筑物、墙体及其占用的土地已包含在内,未单列其价值。另外虽然在本报告中未完全采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有关拆迁条例的补偿指导价,这是因为待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层高未在指导价中予以考虑完全。本报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精神进行评估。

(八)、估价结果:本评估以掌握的有关标的物的信息资料为依据,根据估价的目的,遵循评估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的测算,并结合评估目的和评估经验,经计算拆迁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拆迁补偿价格为:

人民币小写:206247元

大写:贰拾万陆仟贰佰肆拾柒元

(九)、评估价格有效期:本报告评估时效为半年,自二0XX年X月X日起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评估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将发生相应的变化,评估结果也需做相应调整。

(十)、评估价格应用范围:该评估报告结果仅供拆迁部门补偿时参考,不做其它用途。

(十一)、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估价假设条件:我们评估的价值是现时价,及在估价时点对拆迁评估对象进行补偿的参考价格,假设:

(1)有自愿销售的卖主和自愿购买的买主;

(2)该物业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

(3)有一个适当的期间完成交易,可以通盘考虑物业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4)不考虑特殊买家的额外出价。

2、限制条件:

(1)对于房产的建筑面积等有关收据,均以委托方提供的房产证为法律依据,对于土地面积委托方未提供有关土地资料。

(2)本报告中的拆迁补偿价,是指估价结果专供拆迁人与补拆迁人协商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房地产估价,不包括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价格。

(3)未经评估单位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相关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本报告的解释权归评估单位所有。

(十二)、特别声明

1、本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人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2、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3、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4、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标的物现场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评估人员对评估标物的勘察限于标的物的外观和使用情况状况。除非另有协议,评估人员不承担对评估标的物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和其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视的责任。

5、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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