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程序是如何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1:26:49 159 人看过

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一共有15种形式: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十三条)。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第十三条)。虽然反垄断法没有明确指出“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但包含这一内容(下同)。

3、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十四条)。

4、经营者与交易相地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第十四条)。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订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第十四条)。

6、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底价购买商品(第十七条)。

7、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十七条)。

8、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第十七条)。

9、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第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价格垄断行为(第二条)。

1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得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垄断行为(第七条)。

1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1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价格)垄断行为(第十六条)。

1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价格)规定(第三十七条)。

15、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第十六条)。

在这15项违法行为之中,可分为三类,与价格法规定基本相同的有5项,即1、3、4、7、8项。内容基本相似,但有较大区别的有1项,即第6项。对该项内容,价格法的规定是违法牟取暴利。反垄断法的规定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不合理的高价或低价。按照后法稳定优先于前法的原则,在执法时更应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当然,对的确能认定暴利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价格法查处。

与价格法规定内容完全不同,但没有法律矛盾的有9项。这9项是第2、5、9、10、11、12、13、14、15项。这9项之中,基本上体现了五方面的重要法律原则。

一是法律授权,即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认定其他垄断行为,鉴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是部级职能部门(如国家发改委),这就赋予有关部门相当大的权利。又鉴于目前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章中的确有一生内容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同,而且也比价格法的规定细化,如果今后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则这些规章中的规定就有了法律一级的效力,对此应该有足够的认识。

二是法律的域外适用,即反垄断法的第二条,这一条非常重要是外国反垄断法常采取的原则,而且这一条所说的境外垄断行为影响我国竞争的,一般形式主要也是价格协议,应该高度重视这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是对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形式监管的自然垄断部门,普遍适用反垄断法的原则。目前社会上对自然垄断行业意见很大,并且有人认为政府定价就是政府提价。在反垄断法制定修改的过程中,一些人大常委也提出反垄断法不能忽略自然垄断行业。我也在一些研讨会上提出要防止自然垄断行业成为“反垄断的死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中国价格协会、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价格协议与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专集,2007年6月第12页)。

全国人大党委会在二审时,专门增加了第七条,明确了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即自然垄断行业也受反垄断法,但部门本身不能一概豁免。当然这个原则如何具体化还有待实践。

四是把政府和行业组织的垄断行为纳入管辖范围。价格法在这方面没有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对政府违法定价和行业协会串通定价一直是可以“查”无法“处”。因为价格法中规定对经营者的处罚,没有规定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处罚。反垄断法在这方面有了明确规定。

五是把政府规定纳入反垄断法查处的范围。不仅将政府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将政府限制排除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的规章)纳入反垄断法查处的对象。

价格垄断行为应由哪个机构查处,由哪一级机构查处

反垄断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第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十条)。

目前国务院尚未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未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哪些机构可以负责反垄断执法。但根据现有法律(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有权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发改)部门也有权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省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对价格串通和低价倾销之处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查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价格串通和低倾销由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法第四十条)。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执行。

目前有些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具体执法部门,最好不要主动执法;还有人认为市县物价部门对价格串通和低价倾销本来也无认定权,更没必要主动执法,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反垄断法与价格法是互相补充或价格行为查处力度,为反价格垄断提供了新的机遇。至于部门分工,价格法已有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将来的实施办法可能也不会改变这些规定,价格主管部门仍将是反价格垄断的执法部门。对于价格串通和低价倾销的认定权虽然不在市县,但是发现、调查、处理权仍在市县,市县物价部门要为上级物价部门提供原料和半成品离开市县物价部门的工作,省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也没有案件去认定,没有半成品去加工。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应主动承担反垄断执法责任,并积极为明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做好准备。

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出现行业协会、经营者串通制定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这也说明价格主管部门在反价格垄断执法中责无旁贷。

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近十年间已经有很大的发展,市县一级由省授权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很少,价格放开以后出现大量价格垄断行为,应该赋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行政区内价格串通和低价倾销的权力。我也希望在反垄断法实施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2: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行为相关文章
  •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一、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二、垄断可分为哪几种类型(一)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二)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三)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
    2023-06-01
    283人看过
  • 产品价格给欺诈了,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如何样?
    通常情况下,价格欺诈中的经营者包括从事消费品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或者通过商场等进行产品零售的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等,因此,“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对于贸易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1、虚假标价。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2、两套价格。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3、欺骗性标价。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
    2023-02-23
    485人看过
  • 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调查涉嫌垄断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等措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
    2023-06-02
    124人看过
  • 法律上的垄断行为以及特征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一、垄断行为的危害1、达成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023-04-05
    482人看过
  • 价格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认定价格欺诈行为时应当将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等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
    2023-05-06
    233人看过
  • 行业垄断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一、行业垄断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1、限定他人购买其自己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包括服务)。其情形是多种多样的。2、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或者以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滥用收费等方式,阻碍他人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或者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3、一些行业垄断者与行政机关或者公用企业等相互串通,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4、利用交叉补贴等手段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5、行业垄断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二、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的区别是什么?1、行业垄断保护的是部门或行业利益,地区垄断保护的是地方利益;2、行业垄断排斥的是不同部门或行业之间的竞争,甚至包括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地区垄断排斥的是不同地区之间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的竞争;3、行业垄断的实施者主要是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地区垄断的实施
    2023-04-17
    219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行为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更多>

    #垄断行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价格垄断行为?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价格垄断如何确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
    • 价格垄断的产品价格如何核算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24
      价格垄断的确定: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
    • 价格垄断该如何确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1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
    • 价格垄断要如何确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8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