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集体工会的安置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4:02:18 492 人看过

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对职工的安置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工龄买断,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继续上班,原来集体企业中的职工成为新企业的正式工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企业工龄和社会保险保障。

集体企业改制登记管理细则

改制,登记,企业,审批,公司,工作

一、改制为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须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进行改制登记时,不能简单地将注册资金改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而应当在评估验资的基础上,以企业净资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而新公司股东又不愿意注资的,不能登记为公司。

(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要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集体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三)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书(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名称有变动的,必须限期补办专项审批(许可、资质证件)名称变更手续。

(四)改制企业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规范,但考虑到企业的历史延续,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

(五)企业整体改制时,验资评估机构的资产报告不仅要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在改制方案中,既要考虑到母公司的改制,又要考虑到分支机构的事宜。母公司进行改制登记后,要限期将其分支机构改建为子公司、分公司、无产权关系的独立法人或予以注销。

凡已改制为私营企业,原商标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等尚未变更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在改制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等工作,严格审查改制企业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对无偿转让出资和股份(零资产奉送)的,必须进行公证,其赠予、转让、买卖合同和公证书等重要文件须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七)企业改制登记时按变更程序办理的,登记费用按变更登记费收取;改制企业注册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金)的,只收取其超过部分的登记费。

二、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增强参与意识。对企业改制工作,凡当地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要积极介入,并注意把握好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指导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依法准备审批登记材料,及时进行改制登记。登记注册后要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

(二)严格工作责任。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是一项责任心很强的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有关人员特别是审批登记人员的责任。受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依法受理;审核人员要仔细把关,依法审核。对政策上拿不准的问题要慎重对待,及进请示报告。严禁先登记、后规范,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盲目变通或突破,确定审批登记工作不出问题。

(三)加强组织协调。改制为私营企业审批登记涉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经常互通情况,研究解决改制审批登记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统一认识和政策,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保障改制审批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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