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10:00:33 369 人看过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程序:

(一)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

(四)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

(五)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管理。

英国脱欧后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程序

脱欧事实上已经对世界的金融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威力堪比2008年的金融危机,更加会对地缘的政治格局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相比在金融,政治上造成的巨大影响,在知识产权行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下在如今形式下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个部分。

(一)当今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

美国专利界认为凡是太阳底下的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这句话体现了美国对于知识产权极为维护的态度。美国两百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有效维护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中《贝多尔法案》成为其最重要的里程碑。

作为专利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则侧重于寻求知识垄断和流动的平衡。在其长期的发展中不断鼓励创新,推动技术的转化,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同时强调利用知识产权平衡其保护水平和知识的流动性。近年来,英国专利局形成了新的特点:以消费者为中心和快速反应。英国还积极与欧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为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做出了不少贡献。

作为依托知识产权而崛起的韩国,同样也十分注重保护自己在海外的知识产权。2006年韩国就颁布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府对国内的企业及个人涉及海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给予审判及诉讼费用的补贴援助。韩国现已形成了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协会及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联动机制。

(二)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欠缺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是相对落后的,在法律方面的保护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加快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步调,在短短的几十年内,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从客观角度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编制还不够科学,没有有效贯彻结构优化原则,缺乏统一的法典化安排。从立法程序上来看,透明度太低,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同时,对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度也不高,惩罚力度不大,因此对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是不够的。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将法律保护有力地贯彻执行到位。虽然我国已有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是从司法角度而言,我国的司法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入世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我们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也越来越重。如何从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保护是知识产权案件在审判中需要考虑的问题。我国司法机关现阶段对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也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

同时,在我国的发展实践当中,绝大部分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非常不够,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知识也了解有限,对于知识产权的确权工作缺少重视,以致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严重。例如在商标的保护方面,我国许多企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也是由于我国企业没有品牌意识、没有注重对商标的保护所造成的。在专利方面也同样如此,许多企业对专利的研发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却忽视了对专利的保护,存在着对核心技术不申请专利的现象,导致了企业无形财产的流失。

(三)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人们从事智力活动而形成的无形财产,是知识财富和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知识产权不仅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无形财产,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企业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做大做强,就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以及各方面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也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距。经我国知识产权局透露,截至2012年9月份,我国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累计总量突破一千万件,但其中国内有30%的专利权人遭遇过侵权纠纷,且仅有10%的权利人采取了维权措施。虽然从数量上而言,我国也称得上是专利大国了,但是由于缺少真正体现科技创新专利的申请,因此从综合指标而言,我国还不到专利强国的程度。由于我国企业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还处于弱势,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准备和经验都不足,处境较为被动,因此在国际市场上陷于外企的专利包围之中,市场之外。我国出口产品多以传统产业为主,缺乏自己的核心技术,无品牌意识,所以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仅仅能满足出口数量,在价格方面却远达不到利益需求。更有许多著名企业辛苦创建出自己的品牌,研发出自己的科技成果后,却因没及时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而被他人抢注,抢先申请专利,本属于自己的品牌和成果却被禁止使用,因而造成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同时也使得我国企业不断遭受着海外企业知识产权浪潮的强力冲击。

其次,英国脱欧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有哪些影响?

短期之内不会有直接的影响

公投结果揭晓后,英国政府将开始与欧盟进行脱欧磋商,预计磋商将持续至少两年,甚至更长。在此期间,英国将保持欧盟成员国的身份,现行的欧洲知识产权法律及实践将不会变化。中国申请人仍旧可以以现行的方式获取欧洲专利并在英国生效,或者注册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权而涵盖英国。权利人已经取得的专利、商标及注册外观设计权也不会因为公投结果而丧失。而中国企业对于欧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委托及中国事务所与欧洲事务所的合作,仍可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不受公投的影响。

在英国获取专利的方式不会受影响

英国在欧洲专利法体系的成员国身份与其欧盟成员国身份完全独立。同样,英国的PCT成员国身份与其欧盟成员国身份也完全独立。所以,即便在英国真正脱离欧盟之后,中国申请人仍将可以通过目前所采用的方式获取英国专利。这包括,直接在英国申请专利,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在授权后指定英国,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再进入英国。中国申请人已经取得的欧洲专利将在英国继续有效。而英国的专利律师们除了可以代理英国专利申请外,仍可照常为中国企业代理欧洲专利申请的工作。(律师费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因为汇率的变化而有所降低。)

欧盟商标及注册外观设计

对于欧盟商标及注册外观设计而言,在英国真的脱离欧盟之后,情况会有所变化。脱欧之后权利人新取得的欧盟注册商标及欧盟注册外观设计在英国将不再有效。而在脱欧之前已经取得的欧盟注册商标及欧盟注册外观设计权,预计可能会通过过渡法律转化或重新注册成英国商标及英国外观设计。中国企业对于欧盟欧盟商标及注册外观设计服务机构的选择将会受到影响,那些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EEA)没有办公场所的英国事务所可能将不能继续从事欧盟商标及外观设计的代理工作。

欧盟专利体系

英国脱离欧盟将对欧盟专利体系的推进产生很大影响。UPC(欧盟专利法院)协议生效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欧盟三个最大的专利申请国(英国、法国、德国)都批准该协议。目前法国已经批准该协议,而德国和英国尚未批准。如果英国脱离了欧盟,那么荷兰将成为第三大专利申请国,并将需要批准该协议(也有人推测会是意大利)。因为这个原因,以及英国脱欧程序所需的时间,欧盟专利体系的推进将被大大延迟。根据笔者所了解的信息,到目前为止,多数中国企业并未开始针对英国公投之前欧盟专利体系的发展采取实质的应对措施,而公投导致的欧盟专利体系推进的延迟,对于多数中国申请人而言,可能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另一方面,因为英国是欧洲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缺少英国参与的欧盟专利体系其本身的价值和前景也可能变得让人怀疑。假设欧盟专利体系能够最终开始运行,由于其不能覆盖英国这个重要的经济体,中国企业在选择是否对自己的专利适用一体化效力时,可能不能简单地采用适用一体化效力的一揽子方案,而是需要针对个案考虑是否应当单独指定英国、德国等重要经济体,甚至在申请阶段就要考虑是否应当直接选择英国、德国等国家,而不采用申请欧洲专利的方式。

知识产权维权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如果英国真的脱离欧洲,而欧盟专利体系又能够开始运行的话,伦敦将不再能开设欧盟专利法院。欧盟专利法院及其它欧盟国家对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争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将不能直接在英国产生效力,如果权利人希望在英国阻止第三方侵权,则需要在英国单独提起诉讼。同样,英国法院的判决也将不能直接在欧盟国家产生效力。这可能导致权利人已经取得判决的案件需要重新被审视,或者其已经取得的胜利变得没有意义。

《知识产权法》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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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5日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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