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下派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0:50:23 195 人看过

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一、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下派干部的就医,可参照驻外地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处理,在下派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下派干部下派后,其所在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二、下派干部下派期间,除可在下派所在地就医外,回杭时因病确需,可继续凭《浙江省省组单位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在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冀劳社办[2003]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工资支付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工资支付规定》,制定贯彻执行措施

《工资支付规定》是贯彻《劳动法》的重要规章,对于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和保障劳动者家庭基本生活,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省直单位各部门以及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工资支付规定》,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工资支付规定》的各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支付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确保《工资支付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

《工资支付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约定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标准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基金帐户和支付程序的管理及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按《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或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制度和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补充劳动合同中未设定的工资支付条款,建立工资支付记录存档,检查工资支付方面的差距,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保障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益。

(三)加强领导,专项治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从即日起组织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清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偿计划,力争尽快偿还。对两节期间发生恶意欠薪事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和外来用工相对集中的建筑施工等行业或有投诉举报记录的企业,作为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加强监控,对检查出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继续完善各市治理整顿活动中投诉举报制度,对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仲裁部门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受理、立案,依法快速办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工会、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的支持,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紧培训,大力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工资支付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把贯彻落实《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工作作为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工资支付规定》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培训计划,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管理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员、工会组织成员、职工代表分期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各项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为《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月1日的正式施行作好准备。

(五)与《工资支付规定》有关的具体问题

1、《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劳动者休假期间视为全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3、《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4、《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指违反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是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并可以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用人单位未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未经领取者签字或者未保存支付工资记录两年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后,在适当时机全省将开展以工资支付为主要内容的检查执法活动,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当前尤其要把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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