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建筑物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1:44:34 23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工程建设满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2)设计标准满足《内河通航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广东省沿海航道通航标准》等标准规范的要求;3)满足航道通航安全要求。

二、办理材料

原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广东省航道局统一制定。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规划或立项手续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原件。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桥梁还应标绘出通航孔和通航净空尺度等数据。

原件。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1000米,测图比例1:5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10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600米,测图比例1: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测图比例1:1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临时使用的建筑物可适当调整水下地形测图范围和比例。水下地形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平面布置方案、控制点坐标和相关尺寸等。水下地形测量图须由持有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施测,测量成果须符合国家规范。水下地形测量图应为近2年内施测的图纸。临时使用的建筑物可适当调整水下地形测图范围和比例,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期满后自行恢复航道原状;期满后若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原件。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又称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一级至五级航道的桥梁、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必须提供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符合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咨询乙级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论证报告。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航道局行政审批对外服务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梅州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201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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