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送达相应的文书,法律有着明确的条文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关于期间、送达等都有着详细的解释,在《警务工作实务》中也有关于送达的规定。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送达的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留置送达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不能够送达的最后方式,目的就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保护相对人及时获得权益保障的一种举措。关于送达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送达的方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的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警务部门对于送达的接触远远超过其他任何部门关于送达的接触量,而这些司法部门、警务部门在具体实施送达的方式上,有的却并非尽如人意,有时连自己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所授权的方式上还浑然不知,想当然的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片面强调自己行为方式。殊不知自己在送达的方式、行为上稍有不当,影响的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而是执行部门的权威性。如果被送达人以及老百姓对于执行部门的送达方式、行为有一点点不满意或者有见解的时候,这个时候作为送达的执行部门就应该好好想想这是为什么了,多检讨自己的行为、方式是不是确有不恰当的地方,以辩证的思想来多想想,有利于执行部门在群众中树立自己的权威性、公正性。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或多或少的接触过、了解过送达的法律意义。送达是对于利益人双方对于自己的权益主张或者以事实、证据抵消对方,而由相关的执行部门进行送达的一种方式。不可否认,现在的社会中,有的人以为在某种送达法律文书上签字,好像就变相的承认了自己对对方所主张事实的认可;还有的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像就是明哲保身了,以为只要自己没有在执行送达部门的送达法律文书上签字,相对人的主张就不能够得到主张或者案件会不了了之了。其实这些认识都是极度片面的,也是不正确的。由此在执行部门的送达时,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拒绝签收相应的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时出现,这个时候,除了根据法律的规定实行留置送达外,好像也别无他法。然而,作为送达的执行部门,送达只是一个程序,对案件的具体实施及结果并无利害关系,虽然在整个案件的具体实施及结果上,并无多大影响,但为了保障主张利益人的权益,送达还是一个很主要,也很关键的程序。
话分两头说,送达的执行部门在送达时,由于当事人对于法律的片面了解,造成拒签,有的甚至撕毁送达的文书,这个时候,作为送达的具体执行部门,应该站在法律的角度,耐心的宣传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照送达的安排方式与相对人互相举证,阐述自己的意见,并通过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及还原事实。对于不听劝告,虽然接受送达人员说明的情况,但仍然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可以通知他的家人、邻居等,说明送达只是一个程序,并不是处理涉及事情的结果,并使被送达人的家人、邻居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文书已经予以送达。对于既不听送达人员的解释,又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撕毁送达的文书的被送达人,如果其行为已经严重的损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经再三劝告却拒绝接受的,就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对于送达执行部门在送达时,被送达人不在家,但又的确在当地,有证据证明被送达人在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来时,听到风声而避而不见的情况,就应当通知或请求被送达人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干部及被送达人的家人、邻居等,就送达文书的事项、目的、要求等条件向村、组(社区)干部及被送达人的家人、邻居等一一说明,请他们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并请他们将此消息通过各种途径告知被送达人。对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公告送达(此款主要适用于法院部门)。对于警务部门来说,在传唤等情况下,难免也实行送达告知事项,为了某个案件的侦破或调查了解情况,有时也进行留置送达。本着一心为民的思想,站在法律角度来思考,设身处的为当事人着想,多跑一下、多解释一下,绝大多数的被送达人是能够理解的,但在实行留置送达时应该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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