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8:24:49 265 人看过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请问什么是没收财产和追缴财产的区别?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如下:

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合法财物。

刑事追缴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其对象为犯罪人的违法所得,不属于刑罚,这与没收财产在性质和对象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违法所得认定如下:

1、获取非法收入的手段是非法的。非法所得是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正是这一基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分开来。因为获取非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为人实际拥有财物,也不能取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追缴或者返还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

2、非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收入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这些财产的经济价值,如货币、有价证券、文物、房屋等。由于其经济价值,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

3、非法所得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司法机关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后,特定机关非法取得的财产;

4、违法所得只能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确认。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涉及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和违法财产的准确界定,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分工和执法公正。这里有两种特殊的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退还的决定。

依法予以追缴是指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07: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没收财产相关文章
  • 物价部门是如何定价的
    一、什么是物价通常所说的物价其实就是生产价格,也是货物的价格。而生产价格是由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加上社会平均利润构成的价格。生产价格就是价值的转化形态。二、物价部门怎么进行定价首先开展财务成本评审,然后是成本监审,开听证会,制定价格。三、法律规定价格法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023-05-30
    138人看过
  • 【财物价格鉴定】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陈永福律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民检查院: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
    2023-04-25
    256人看过
  • 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最新年版)
    一、逐步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正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对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要估价的物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要依照本办法估定价格。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政府价格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三、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四、在国家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办法发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并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收费暂行办法。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2023-07-12
    311人看过
  • 工伤鉴定的管理部门如何确定
    在做出选择时,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你所选择的机构是具备鉴定资质的,如果选择的机构没有足够的资质其结果就会是无效的,会对之后的问题解决造成影响。具体如下所述:1、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此处所讲的“合法资质”是不但是指工伤鉴定机构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同时也包括其接受鉴定的内容必须是在工伤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之内的。因为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必须是由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如精神病鉴定必须选择有“法医精神病”资质的工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才合法,才会被法院所认可。如果受伤人员选择的鉴定机构是没有合法资质的,即使它作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可是因为它没有合法资质,对方当事人也会以该鉴定结论是由没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而要求重新鉴定。可此时重新鉴定,很有可能伤者就错过了最好的鉴定时机,这对于伤者很不利。所以确定一个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了。2、选择信誉卓著、办事公正的工伤
    2023-04-30
    482人看过
  • 抵押物登记规定的部门是如何确定的?
    一般来说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要提供哪些文件办理抵押物登记要提供的材料有:1、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2、签署好的抵押合同;3、房产登记中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4、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07-08
    246人看过
  • 民办非企业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一、拆迁工作找哪个部门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哪里办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
    2023-04-04
    1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没收财产
    相关咨询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5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 无证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需要哪些流程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02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 当物的估价金额如何确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3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当物的估价金额如何确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扣押的物品如何保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3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入卷,不能入卷的应拍照附卷,原物封存;对容易损坏的应采用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固定和保全。待结案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便提取的,一般是就地加封,妥善保存;不能加封的物品,责成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按有关规定放置保管。任何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