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以就近、就急、就医疗机构救治能力转运病人为原则的120急救车,路过一家三级甲等医院不入,将患者送往更远的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患者病情加重不幸死亡。日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120急救车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被判为患者死亡承担20%的责任。
据了解,今年1月10日12时30分左右,53岁的电动三轮车车主靳某在锦州市航校操场北墙处突发急症。110赶到现场后,请求120急救车进行急救。五六分钟后,锦州市紧急医疗救助中心的120急救车赶到现场。120急救人员简单检查后,认为靳某生命体征平稳,遂以靳某为流浪乞讨人员为由,绕过三级甲等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将靳某送至较远的该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指定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靳某病情加重不幸死亡。
9月7日,靳某的女儿和母亲将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万余元。
10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靳某躺在电动三轮车后座上,不属于普遍意义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被告认定靳某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依据。被告转运病人的行为违反了就近、就急、就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转运病人原则,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锦州市中心医院急诊病志记载,靳某被送到医院后,其病情与被告的院外检查相比加重了很多,此情形与被告的不当救援行为存在关联。被告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靳某死亡无关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救助不利造成靳某死亡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由于靳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原发疾病所致,被告不当的救治行为是次要原因,因此应为靳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12月初,古塔区法院一审判令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6154.4元。锦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不服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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