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法律的规定
性犯罪作为一种侵害社会风俗、伦理道德的犯罪各国刑法无不加以约束,各国刑法也并非一步到位的将男女性的性权益放置在同等地位一并保护,考察各国对于男性性自主权或者对男性性权益的保护可以分为三种,即明示的完全承认部分承认和特殊承认。
1、完全承认的特点是在立法上将对于男性的强制性交和强制猥亵定位犯罪用刑法加以规制。此类,可以细分为明示的完全承认和默示的完善承认两个种类。前者如《芬兰刑法典》第20章第1条第2款的利用他人无力防卫自己而与她他性交的,同样依照强奸罪处理;后者如《德国刑法典》第177条、174条、179条等条文中的规定,男性完全可以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同时,《法国刑法典》规定的强奸罪及一般性犯罪也有类似规定。
2、部分承认是指仅承认对男性的强制猥亵行为(包括同性之间的口交和肛交)而不承认女性对于男性的强制性交行为(自然性交方式)。
3、特殊承认主要代表为英国,英国在区分男性之间的严重猥亵与鸡奸的同时,规定了不同的刑法梯度。英国修订后的《性犯罪法》规定:一男子强奸妇女或者其他男子的,构成犯罪。
二、我国现行法律的一般规定及处理方式
将量刑情节视为定罪的关键来把握必将导致对相关罪名理解的混乱,也会导致实践的茫然。而下图的示例就反应出了当前实践中的无赖:
根据已有的判例可知,国内在审理男性遭受到性侵害的案件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不论是检方还是法院往往只能从根据具体案情在《刑法》中寻找相关条款。例如对鸡奸其他男子的男性犯罪分子往往适用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处罚,但要求法医鉴定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对于被女性强奸或者侵害的男性则往往诉讼无门。公安机关难以立案,检方则称根据法律无法追究加害女方的刑事责任。至于遭到严重性骚扰、猥亵的男性受害者囿于举证困难及相关法律的缺位,更是求助无门。
三、保护男性性权益的制度构建
谈及现行法律的缺位时我们谈到了法律的滞后性,先有犯罪,后有刑罚的事实难以回避,但是法治的进步如果都需要依靠孙志刚案来推动那社会付出的代价也太过于沉重了。因此法律在必要的时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具有适度的前瞻性。
根据对外国法律对性犯罪规定的修改研究后不难发现近年来国外刑法已经或正在将性犯罪的犯罪对象予以扩大化,不再局限于女性或者做模糊化处理,不排斥将男性作为性犯罪的对象。随着社会性观念的变革、发展,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加以保护已成为刑法修改的一个方向,这也是一个比较积极的态势,为此建议:
(一)完善刑法法律体系
1、刑法上对性犯罪予以明确的界定,并做适当的扩张性解释。
刑法并非维护社会秩序的常规武器,刑罚也不是捍卫公民权益的常用手段。一旦动用刑法即意味着加害人犯有严重的罪行,是对一个自然人极为严重的惩戒,这要求我们对什么是性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性犯罪方面的罪名主要有:强奸、猥亵等。但是随着反自然性行为的出现性交定义正在经历扩张,这引起了性交行为与猥亵行为的竞合。(11)根据前文分析知道在自然性行为存在的同时,社会上已经大量出现鸡奸、口交、肛门交等反自然性行为。因此有必要将这些反自然的性行为也纳入到性犯罪甚至强奸罪的打击范围之列。《西班牙刑法典》第179条对性交做的界定性侵犯是通过阴道、肛门或者口腔等肉体途径,或者以阴道和肛门的接触进行的,构成强奸罪6年以下的徒刑值得我们借鉴。美国刑法对于性交的界定也持扩张解释态度,在第213条第2款中将性交方式认定包括经口腔、肛门进行的性交(12)。
2、取消犯罪主体的性别限制
随着性革命的发展导致了人们对性观念的巨大变化,男同性恋者得到社会的包容等这些新情况衍生出了大量的反自然性交等非传统性行为,这些性行为的出现使得男性对男性之间的直接性侵害成为可能。
随着社会对女性定位的改变,女性对于男性的绝对从属地位也正在改变,不少女性相对于一些男性建立起了自身在社会上的优势地位,使得女性利用自身优势胁迫男性发生特定性行为有了社会基础。而且不论男性还是女均可以借助药物、器具等物质帮助使得任何第三人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状态进而实施性侵犯行为。
综上,将犯罪主体上的性别限制予以消除方能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方能更为有效的打击犯罪。
3、将男性纳入性犯罪对象
通过前文的事例以及分析,表面当前针对男性性权益的侵害案件正在不断发生,将男性性权益纳入刑法保护有其客观的必要性。根据对外国近年来的刑事法律方面的修改不难看出,对于性犯罪尤其是强奸罪的规定中,各国在对犯罪对象的描述方面多用他人这一不具有性别色彩的中性词汇代替女性已正成为各国修法的趋势。这也反映出了世界各国在男性性权益不断受到侵害时给出的正面回应。
4、完善刑罚制度,建立分级制度和多层次罪名
犯罪行为由于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结果等不同往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将不同,对于男性的性侵犯行为同样需要进行一定的等级划分。
对于在公共场合和非公共场合,采用暴力强制或者用极端的反自然性交方式如鸡奸、肛交等行为同男性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强制猥亵等行为进行必要的区别有助于集中精力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方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而多层次罪名的设立有助于打击各类层出不穷的性犯罪。
5、区分罪与非罪——完善配套法规规定
区分罪与非罪是保护人权的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明确性犯罪应有的内在要求。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性侵害行为并不能听之任之,要充分利用《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等其他配套法规加以约束,严防不法之徒利用法律的衔接不当打擦边球。而区分罪与非罪也方能避免实践中将利用短信、图片等轻微挑逗他人性欲望的行为同性犯罪加以等同认定,防止矫枉过正的发生。
(二)建立性犯罪人员信息备案及披露制度
性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侵犯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的犯罪,由于该类犯罪往往会给被害人在心里上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当今充斥着大男子思想的社会对于男性性权益的侵犯无疑会给被害人造成比女性受害人更为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于有此类前科的人员加以特别的管制、约束——建立性犯罪人员信息备案及披露制度。我们可以将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姓名、年龄、籍贯、容貌、身份证号等信息予以统计并在网上公布。当然,也可以设定一定的年限要求,如在刑满释放或者刑罚消除后的五年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不再披露信息并免除报告的义务。
将男性纳入性犯罪的对象,取消性犯罪主体的性别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手段完善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措施方能有助于保护男性性自主权等相关性权益,也才能遏制存在不断演化、发展的性侵害男性案件的发展,对破解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性侵害男性定罪失之过重,无罪失之过轻的困局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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