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许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许xx已经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许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没有异议。但是,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1、在本案中,许xx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就本案而言,许xx虽然收取了价值万余元的物品,但对于申请设立4S店的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按照青年汽车集团公司的规定条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核,被告人并没有因为收取了好处,而牺牲公司的利益,在财产方面,青年汽车公司也未受到任何损失。虽然法律规定,谋取的无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属谋取利益,但辩护人认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在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被告人许xx虽然收取了好处,但并未违反公司规定审核,这一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2、由于许xx的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属同种犯罪,按照1993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应数罪并罚。但辩护人认为此种情形的数罪并罚比其他类型的数罪并罚要严厉。就本案而言,许xx在2009年7月20日的供述中已经承认收取了四方公司的羊毛衫,而证人李xx(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在2009年4月21日的陈述中也已经提及向本案两被告人送羊毛衫、手机、电脑等物品的事实。而许xx、崔x等人的案件一审判决是在2009年11月20
日,终审判决是在2010年6月18日。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许xx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在前一案件判决前便已发现,而拖至现在才移送审理对于许xx是不公平的,假设本案中的17370元的犯罪数额能在前一案件(前一案件许xx的犯罪数额为115.66万元)中审理,辩护人认为对于许xx5年6个月的刑期基本不会有变化。但现如今作为漏罪,要数罪并罚,则可能会造成基本相同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因诉讼程序的不同受到了不同的刑罚,这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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