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最新的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68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邵阳市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转批单和《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双政发[2015]25号),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双清区石桥乡大坡村、兴隆街道办事处紫薇社区(原名城东乡观音塘村)的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拟定了《邵阳市2013第四批次商住5-1#、5-2#、5-3#、5-4-1#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土地与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按征收程序现将《邵阳市2013第四批次商住5-1#、5-2#、5-3#、5-4-1#建设项目用地15.9701公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名称水田旱土水塘(兼养鱼塘)园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55000440005500044000
二、青苗补偿费按《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水田2400元/亩、旱土1600元/亩、水塘2400元/亩、园地盛果期9600元/亩、园地衰老期5600元/亩。
三、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面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房屋征收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执行。以上费用由用地者预支付给市国土资源局,再由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和房屋征收户。
四、农业人员安置:货币安置。
五、本项目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29日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直接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用地单位付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后,被征地单位负责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土地补偿面积以垂直投影的水平面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必须拆迁或迁移,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发[2013]2号《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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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4-07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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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拆迁房屋补偿费用的详细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4-11-201. 根据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草房补偿每平方米1900元; - 砖瓦房补偿每平方米2400元; -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每平方米2800元; - 二层及以上楼层的楼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3300元。 同时,政府还会以同等价值的地面或地下附着物作为补偿办法。如果需要异地安置,政府会根据家庭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助,包括宅地费用、配套设施以及住房租金等开销,总金额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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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详细分类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1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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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详细规定2024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161、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耕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切实维护公众正当权益的重要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凡涉及农民住房的征地问题,需遵循先妥善安置后开展拆迁的原则,以保证被征用及拆迁的农民群体原有的生活水准不下降,同时也应确保他们在长期生活中有所依靠。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建设重置成本作为补偿依据;对于宅基地的征收,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