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厅、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赣劳社[1997]3号
各地、市劳动局,驻赣军队生产(企业)管理部门:
现将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和驻赣军队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驻赣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原则、范围和对象、个人帐户的建立以及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均按照《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50号)的规定执行。
二、纳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包括:
1.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经营性公司、宾馆(招待所)、商店等全民所有制企业;
2.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3.以军队为主同地方或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上述单位及其全部职工(不含军人)均应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三、驻赣军队企业都要积极参加江西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项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完成。
四、新参加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企业和个人均从1995年10月1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1995年10月1日前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五、驻赣军队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应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组织的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1995]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凡参加江西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在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按低于江西省统一缴费比例3个百分点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基数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数按江西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七、驻赣军队企业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今后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按照正常的调整机制予以办理。
八、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与军队生产(企业)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驻赣军队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九、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是组织协调驻赣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与省劳动厅和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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