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鹏新区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8 15:51:47 9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农业植物检疫分工范围: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日期必须为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日期。(二)收货单位(人)1.收货单位联系人必须填写;2.收货单位联系人电话必须填写;3.收货单位地址书写格式必须为:省+市+县(区)+具体地址+公司名称(个人申请则不用填写公司名称)。(三)发货单位(人)发货单位(人)如果与申请单位(人)一致,则无需填写发货单位(人)相关信息;如不一致,仍需填写,填写要求同收货单位(人)。(四)货物信息1.货物名称:准确填写货物名称,如“柑橘苗(砂糖橘)”、“柑橘(砂糖橘)”等;2.数量/件(株)数:准确填写数量、件数、株数,填写格式为“2500公斤/100件”、“2500株/2500件”等;3.包装:准确填写包装形式,如“100克/包”、“1株/盆”、“1平方米/捆”等;4.原产地:填写格式为“省+市+县(区)”;5.货物单价:填写格式为“元/株”、“元/千克”、“元/平方米”;6.货物合同价值:货物合同价值必须与货物单价×货物数量相等。(五)起运地点:填写格式为“省+市+县(区)”,必须为货物起运的地点。(六)运输方式:填写内容为“汽运”、“航空运输”、“船运”等。(七)运往地点:填写格式为“省+市+县(区)”,必须为货物运往的地点。(八)申请单位:1.名称(盖章):公司申请:必须准确填写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申请:则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个人申请:则填写姓名;2.地址:填写格式“省+市+县(区)+具体地址”;3.联系人:本人申请填写本人姓名;授权申请的,则需授权书。4.联系电话:必须填写;5.传真:可不填写。6.要求批件发送方式:申请人可从“来人领取、特快专递邮寄、普通邮寄”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如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是个人的,则无需提供此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申请人是个人的,则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则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省间调运需要货物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省内调运无需此项材料。

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时需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搜索“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找到该服务事项在线办理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区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区级分厅,搜索“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找到该服务事项在线办理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人向市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提出在线申请的,请到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市经贸信息委综合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区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在线申请的,请到所在的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验、疫情鉴定、疫情处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办理结果。办结人员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植物检疫证书》(到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取证窗口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代理人)根据权责划分(市、区)向对应的(市级、区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申请。

2.受理。申请人向市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市农业植物检疫站)提出申请的,请到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市经贸信息委综合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区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的,请到所在的区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验、疫情鉴定、疫情处理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办理结果。办结人员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植物检疫证书》(到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取证窗口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3年)

(二)关于国务院同意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国家部门下放到我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争取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政审批。

对国务院同意我省下放到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在2012年年底前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下放事项及权责关系等。在交接期间,原实施机关要继续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防止交接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促进承接单位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工作。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实施部门。除另有规定外,佛山市顺德区政府(部门)享有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的权限。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

第六章第六章国外引种检疫

第二十一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实行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批。

种苗的引进单位或者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引种数量较大的,由种苗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引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三十日前向农业部农业司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

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分散种植。如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植物检疫隔离试种场(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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