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7:17 270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减少污染和尘土垃圾,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暂住和过往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机构,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五条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文化站、广告单位、各类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收集或居委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并由其及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二)机关、学校、厂矿、店铺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该单位在院内建造封闭规范的垃圾屋,小型垃圾中转站自行收集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三)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建造垃圾屋(箱),小型垃圾中转站负责收集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选用强度、容量适当的塑料袋有偿向用户提供使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塑料袋赠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袋发布广告,领经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由环卫处卫生监察大队给予罚款:

(一)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在道路或者户外场地随意堆放、中转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罚款必须开具市财政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对受到处罚的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卫生监察大队可直接通知银行从受罚单位的帐户中划转。

第十三条对于阻挠、侮辱、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执法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或出示证件)。对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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