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9:25:28 141 人看过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等等。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的诉状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

(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

(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

(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本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

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1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1份。

4、证据各x份,共x份。

财产状况及分割意见

一、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

(三)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贷款xxxx元,贷款期限15年,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

(四)具体分割意见:

1、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贷款x元,从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7月止,尚有145个月贷款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

2、xxx和xxx共同将该住宅赠予其婚生子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二、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该住宅由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三、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

1、该住宅由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2、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

3、xxxx将该住宅出租,xxxx和xxxx应各分得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约xxx元。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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