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9:21:19 356 人看过

一、民法典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民法典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有没有诉讼时效

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所有,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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