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就是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的选择标准是合伙人之间最好做到能力互补、价值观相近、相互信任、先谈共同利益,再谈兄弟情谊以及先清楚如何散伙,再谈如何合作。
一、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就是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合伙人对出资负有担保义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换言之,就算真的没有合伙协议,想要退出合伙协议就应该具备法律规定的各种情形。但是为了在日常合伙事务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应该签订并保留好合伙协议的。
二、合伙人的选择标准是什么
合伙人的选择标准共有五个方面:
1.能力互补
能力互补是寻找合伙人的重要标准之一,通过能力互补才能形成拳头优势,落实创业计划,实现创业目标。这就是要求的能力互补作为选择的标准之一。
2.价值观相近
价值观就是对事情的态度和看法,是处理问题的基础,不同的价值观,对事情和问题的处理肯定不同。价值观差异越大,处理问题方案差异就越大,难免会产生分歧或争执,有的甚至会分道扬镳,所以相近的价值观对于共同创业来说显得非常重要。中国共产党创业走过的百年历程,充分说明了只有具有相同的价值观,每个党员才能为共同的事业奋斗终身,抛头颅、洒热血,实现建国,取得创业成功。
3.相互信任
相互信任是处世最基本的准则,也是创业过程中合伙人交往最基本的要求。创业过程中合伙人会面临多次的股权调整、控制权调整或利益的分割,若不能相互信任,是难以执行的。
4.先谈共同利益,再谈兄弟情谊
先谈共同利益,再谈兄弟情谊,这是创业前的必须提前约定一个原则。合伙人要围绕共同的目标,去谈合伙人情谊。创业成功了,作为合伙人我能得到多少股权,有什么权利,得到什么分红收益,这是在创业之前,合伙人必须在投资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进行约定的。
围绕这些目标和收益,大家去谈兄弟情谊,这样创业长久,兄弟情谊更深厚。否则,若是为了共同的兄弟情谊去创业,人性在利益面前是经不起考验的。为了家人亲情或兄弟情谊的需要,面对不合理的利益,一时的隐忍是无法替代人性长久的考验的,分道扬镳或者你死我活、同归于尽,再说难免。
5.先清楚如何散伙,再谈如何合作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合伙人创业同样也是如此,如何退出与怎样合作同样重要。俗话说先礼后兵,先丑后不丑。创业一旦成功,企业蛋糕做大,退出或散伙时,面临利益如何分割,人在利益诱惑面前,往往会失去理性,有可能会不择手段,诉诸法律公堂,甚至致公司的生死不顾,让公司错过发展良机。
面对散伙时的争抢吵闹,倒不如在创立公司之初,就约定公司合伙人的退出方式、股权价格、分红等相关事宜,做到合伙人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说散伙是为了更好地合作。
三、合伙人是否属于老板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以说都是属于老板,也可以说都不是属于老板。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老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日常用语,应当是一个自然人。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当选举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此时的执行合伙人才有了点老板的影子。但是实际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之间地位平等,均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管理,有限合伙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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