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发出关于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4:35:21 64 人看过

本刊讯省建设厅近日向全省各地发出粤建房[2001]96号文,就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8月1日起,各市和省属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含晋升资质等级和办理有关资质变更手续等,下同),均委托广东省房地产研究协会受理和负责初审。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实行定期审批制度,于每年的5月和11月份两期审批。各市和省属企业需要申报的,请于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前按规定的条件将有关申报材料送省房地产研究协会,由协会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省建设厅审定。其中申报一级资质的由省建设厅上报建设部审批。申报表均使用印刷件,不得使用复印件。规定要附上的材料应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表页列明附件的目录。不符合规定的收件时退回整理后再报送。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按谁审批谁负责年审的原则进行。由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审批的,各市和省属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按规定将年审材料送省房地产研究协会,逾期不再受理。

四、今后外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质,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省房地产研究协会要按照省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61号)送审和受理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送审和不予受理。

六、今后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商品房购销纠纷方面的投诉,由省房地产研究协会统一受理。省房地产研究协会从今年8月1日起要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和投诉电话,受理市民投诉并认真组织协调处理。

七、省房地产研究协会可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我省房地产开发经营队伍的整体水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5: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转发省国土厅关于制止交通道路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国土厅《关于制止交通道路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公路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重要的基础建设,所需用地应优先得到保证,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办用地手续,并尽量节约用地。关于制止交通道路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近几年来,我省加快了交通建设步伐,对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一些地方在交通建设中忽视耕地保护,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据我厅调查统计,全省1991年至1998年上半年交通道路建设占用土地达85.745万亩,其中占用耕地48.3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904万亩。全省预计到2000年交通道路建设还需占用土地42.0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19.38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4.447万亩。如不及时制止,后果十分严重。一、交通道路建设用地存在的主要问
    2023-06-10
    374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换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换证的范围(一)1997年底前初始注册(含1993年、1994年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二)在2003年12月30日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期限届满的房地产估价师。二、换证的条件(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按《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参加了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3、无《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二)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换证除符合条件(一)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机构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同意其在申报机构注册;2、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在人才中心开设的人事代理户下;3、申报机构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三、换证的程序一、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
    2023-06-10
    318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规划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保障“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建设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一书两证”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一书两证”情况专项检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此次检查的范围为:2004年6月1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大型购物中心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开工建设、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各市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逐一进行核查,认真做好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
    2023-06-10
    153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建设局:你局《关于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建[2005]筑49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建筑法》第8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第4条、第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以变更施工单位为由申请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原施工合同已依法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协商解除原施工合同的协议或者经诉讼、仲裁途径解除原施工合同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依法订立的新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予以处理。二○○五年八月四日
    2023-04-22
    274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
    【发布日期】2006-3-24【实施日期】2006-3-24【发布单位】四川省物价局【文号】川价发[2006]5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价发[2006]52号关于失地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有关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规划和建设局(委)、房管局(处):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对因征地的失地农民建房,其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问题。为积极落实支农惠农的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解决农民建房中的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将失地农民房屋登记的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一、对失地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二、对失地农转非居民住房,即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它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农民修建自用住房政策对待,除按规定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对农民免收房屋登记费和房屋交易
    2023-06-10
    378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水力发电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9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某建设项目是属于水利工程还是水电工程,应以项目立项时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类型为准。二、目前,工程设计类型分类中,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属于不同的设计类型,只有取得相应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只取得水利行业水库枢纽设计资质的单位不能承接电力行业水力发电项目设计,只取得电力行业水力发电设计资质的单位也不能承接水利行业水库枢纽项目设计。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总则第二条规定:“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必要的配套工程”。据此,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相应水利行业水库枢纽和电力行业水力发电工程配套的航运、交通建筑物的设计。四、2001年1月20日颁布的
    2023-06-10
    134人看过
  • 省建设厅关于注销陕西大智农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41家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建设厅文号:陕建发[2005]191号发布日期:2005-12-30执行日期:2005-12-30各市房产局(建设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名存实亡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资质年检的陕西大智农工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41家企业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企业不得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企业名单(141家)省属(30家)序号企业名称1、陕西大智农工商开发有限公司2、西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陕西恒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4、陕西德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5、陕西义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6、陕西鹏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7、陕西信源房
    2023-06-10
    27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监理资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河南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濮阳市艺安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建建[2002]1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建设部负责“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因此,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规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第十二条规定:“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据此
    2023-04-22
    283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建委(建设局、处)、房产局(公司、所)、城建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建设标准定额分站,直属有关局、公司:现将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86〕140号《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即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今后未经省府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140号批复省建委: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项收费问题,经省府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一、房产管理方面的收费(一)房产登记、转移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二)房产变更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万分之二计收,最低限
    2023-06-10
    9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我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控及预警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现就建立我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控及预警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控及预警系统工作,把它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供求基本平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积极应用电脑技术,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为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控及预警系统提供基础和条件。二、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控及预警系统需要归集的指标见附表一、二、三、四、五。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在每月的5日前,按照附表一、二、三、四、五的要求,归集上一月度房地产市场信息,并在广东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填报,网址http://www.gdcic.net/fdc.三、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首次指标数字的归集、填报及有关衔接工作。考虑到各
    2023-04-22
    129人看过
  •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城市房屋平安拆迁项目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宁房拆[2004]138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明确相关规定,对照考核细则,查纠存在问题,推进平安拆迁活动的顺利展开,为创建“平安江苏”、“平安南京”作出努力。随本通知下发《央视拆迁安置案例》光盘,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收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附件:1、《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2、《央视拆迁安置案例》(之一)、(之二)、(之三)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04)245号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各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为进下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
    2023-04-23
    432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建设局,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自1985年全省开展首次城镇房屋产权总登记发证工作以来,各地基本上解决了历史上遗留的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中多种产权的出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房改中向职工出售的新旧公有住房,其产权还不够明晰。二是原来已经确定权属的房屋,有的由于法人的撤销、变更、兼并、分立而发生了权属变更转移;有的由于产权人死亡、继承、分割、析产及私下交易,而没有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形成新的产权不清。三是房屋产权人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后改变房屋原位置、原结构、原朝向或因房屋拆除,产权人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办理产籍灭失登记手续,造成房屋自然状况与产籍不符。四是大量的新建商品房没有登记确权进行无权证销售等等。上述问题如不引起重视、尽早解决,发展下去,将会带来新的矛盾
    2023-04-22
    236人看过
  • 房地产开发的设立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有关问题
    (一)怎么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必须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那申请设立登记。2、如果想要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事业或者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3、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二)合作开发房地产问题1、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2、划拨地转让。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3、划拨地合作开发,合同无效可补正。即,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
    2023-06-05
    43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近,我司陆续接到一些来信,反映有关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和征集行业基金等问题。为了纠正这些方面存在的混乱现象,现根据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9)建设字第608号文的精神,对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一、由勘察设计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控制在勘察设计单位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的10%(总收入的1%)以内,不得突破。已经突破的,要及时纠正。二、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开发费的10%全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或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集中使用。部门和地方都不再以行业或地区名义交叉向非隶属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三、由于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清理整顿等管理工作已统由地方负责,因此,部属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开发费的10%,按五、五分成比例,分别由部门和地方主管勘察设计的基建综合部门集中使用。四、各部门、各地区从勘察设计单位集中的技术开发费,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
    2023-06-10
    373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关于石家庄危房建设开发拆迁补偿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25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对危房的认定是“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危房拆迁与我们常说的房屋拆迁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危房需要认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其次鉴定为危房并需要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而普通房屋的拆迁是主管部门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直接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大家要清楚我国并没有关于危房拆
    • 关于开发商违建退款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09
      如果开发商出售的房屋系违建,其存在欺诈售房的嫌疑,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不高于房屋价款一倍的经济赔偿
    • 关于出资问题知识产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3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如下法定要求: 1、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可以出资; 2、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关于新开发土地确权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关于房地产公司资质缺乏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5
      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