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自助行为——兼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与民法中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8:26:09 456 人看过

自助行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其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须不法侵害状态已经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须具有自助的意思;自助行为须具有相当性。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时,则应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关键词]自助行为正当化事由自助过限近代以来刑法强调国家在法秩序中的核心与主导作用,以国家暴力作为解决社会纠纷机制的后盾,反对个人滥用武力以暴易暴”。正像私人决斗会导致法律的无政府状态一样,如果法律无限制地默认个人可以通过暴力来化解纠纷、实现个人权利,那么对这种个别正义”的推崇,必将置社会秩序于无度并会导致私人报复的盛行。但是正如任何事物、观念都有其两方面,国家暴力虽然强大且无所不在,然而总其力所未及之时,当被害人来不及诉请国家力量对其权利进行维护,或者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机关对其合法权利不予理睬时,对于其通过私人暴力保护或者恢复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认可。正如一位德国法学者所言:对物或人施加暴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原则上是禁止的。因为暴力的行使被国家垄断;它不允许任何人通过自己的力量实施法律。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无法及时获得国家力量帮助的情形,或寻求国家力量帮助理性地看过于夸张的情形”銆?U狈牢辣蛔魑被掠啥懦似浞缸镄裕谔厥馇樾蜗露杂谇趾π形笪指慈ɡ褂帽┝Φ淖灾形枰允史ㄐ匀啡弦彩钦钡摹1、匾摹;一、自助行为的概念与性质自助行为,又称自救行为、自力救济(Selbstshilfe),与国家机关行使的各种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不同,它是指以自力(非公力)保全或者实现行为人自己权利的行为。广义的合法自助行为实际上包括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里的自助行为则从狭义的层面予以界定。考虑到自助行为的基本特征及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的区别,可以给自助行为作以下定义: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銆;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当侵害行为终了以后,由于缺少必要的时间条件已经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法益的侵害还处于继续状态,因而在一定的限度内承认自救行为,并承认有恢复被侵害法益的必要。这可以被认为是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属于个人保留条款的适用?行使的一种情况;而刑法规范对此予以追认并容许。”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因此,虽然表面上其同样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但是由于其是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应当为既有法秩序评价为合法,这也符合公众关于正义、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当然如果自助行为所意图取得的权利客体范围超过了被侵害权利的范围,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淡漠法秩序的存在的话,则其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具有了违法性。由于不同立法例的差异,关于自助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解释论上有不同的诠释。《韩国刑法典》第23条明文确认了自助行为的适法性,因而在韩国刑法中自助行为属于法定的正当化事由。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自助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正当化事由,因而在刑法理论中被归入依法令之行为”而排除刑事违法性。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51条中即确立了自助行为适法性,民法上此种行为既无违法性,则刑法上亦应否定其违法性,盖在民法上自助行为所构成之法益损害,其保护目的系在保障所有权或债权之效力,因此如民法上已经容许自助行为对于保护法益之标的,得施以拘束、押收、毁损、刑法上自应承认其阻却违法之效力,以贯彻整体法律秩序之价值评价之统一性。”德国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而在法律中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立法例中,其刑法理论与实践有不同态度,存在所谓消极说和积极说的争论。消极说认为自助行为不能阻却违法性,例如,在日本判例中即曾采用消极态度,认为自救行为正因为是自救行为,故而是非法的。”积极说则肯定自助行为的适法性,认为自助行为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并以实质的违法性说为基点论述自助行为的适法性,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且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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