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2)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3)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4)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应增加产假的事实举证。(5)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诉讼中易败诉的情形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容易败诉的情形:
1、故意不签合同
一些劳动者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图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事实上,由于员工本人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恶意和过错,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只有口头约定
有些劳动者通过口头协商等,与用人单位达成变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构成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例如由行政人员调整为销售人员,由固定工资调整为底薪加提成等,并实际履行数月,但之后无故要求调回原岗位或原薪酬制度,用人单位则可依法不予调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劳动者主张再变更的无效。劳动者若主张上述调整未经书面形式确认,要求撤销,法院一般不支持。
3、无法举证
很多劳动者主张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但由于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在劳动者,而大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无法举证证明单位安排加班,故面临败诉风险。
4、无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普通劳动者;
(2)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人员;
(3)学籍和档案管理关系均在高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等特殊身份群体;
(4)设立成功前的公司。
存在上述情形时,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而向对方提供劳动的人员败诉风险往往很高。因此,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应核实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5、提供假信息
由于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等原因,一些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影响用人单位作出判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6、请人代劳
部分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违背了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都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面临败诉。另外,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还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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