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80高龄的赵某自认身体健康,却突然从辖区片警处得知居委会将她登记成为精神病人,愤怒的赵某便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医院及原来的居委会主任告上了法庭。6月9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赵某已年近80高龄,一向精神健康,2004年2月却偶然从辖区片警处了解到自己居然被居委会登记成了精神病人,且自1978年5月便有了“患有反应性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后经赵某子女查证后得知,1998年3月在郭某任居委会主任时,居委会曾向东华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已改为北京王府井医院)保健科提供赵某在1978年5月患有精神病情况,该中心为其建立了精神病防治康复登记表,表中登记“发病期为1978年5月,确诊日期为1978年6月,门诊医院为安定医院”。赵某回想起这些年来,邻居们投来异样的目光,居委会、派出所也经常询问病情,还以为是人们的关心,原来是把自己当成了精神病人。
原告认为,她与居委会主任郭某因为房屋纠纷已经多年不睦,现在又被“制造”成精神病人,东华门街道多福巷居委会、东城区政府东华门街道办事处、郭某本人及王府井医院均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将这四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销毁原告档案中患有精神病的记录,在社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庭审时,原告赵某的代理人首先向法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赔偿赵某因此事生病发生的医疗费用1902.66元。质证中,原告方提供了赵某的子女到保健医生处进行询问的录像,以此证明医生是通过居委会反映来的情况填写登记卡的,医生也从未见到过原告本人和其子女。
东华门街道及居委会代理人在看过原告提供的录像后辩称,录像中保健医生只讲是个胖胖的人提供,并未讲明是郭某所为。居委会保留登记卡,是职务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王府井医院则认为,保健医生的行为是正常履行职责,不能认定侵权。
郭某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方提供的录像中有诱导行为,因此并不属实。郭某虽然是居委会主任,但是妇女主任,并不负责治保工作,原告的病情登记从80年就有,自己并未捏造,不应作为侵权主体。
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此案将于近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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