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开车人,涉及到责任归属和巨额赔偿承担,而现场除了残骸就是灰烬。真相到底是什么?受高速交警的委托,浙江XX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和痕迹专家赶赴现场。
今天钱江晚报记者想换一种叙述方式:如果你是鉴定人,请跟我来,看现场,看事故车辆,查看尸体,以及活体伤势的查看和鉴定。如此,你的鉴定结论会是什么呢?
车祸发生在去年4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龙丽温高速公路。一辆浙江牌照的半挂车追尾了安徽牌照的半挂车。
都是重型车。前车损伤不大,车祸后能继续前行。但后车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在剧烈的碰撞后,不仅侧翻,而且因为车头几乎损毁,损及油路和电线,在侧翻后发生了猛烈的燃烧。
鉴证专家看到的是交警提供的现场照片,还去停车场看了事故车辆。
交警对事故的初步判断是:后车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车辆主要损毁部位在车头。而要判断谁开的车,其实就是判断在发生车祸碰撞的刹那,车内状况。
XX痕迹专家卢伟平说给你听:驾驶室因碰撞和燃烧已经发生严重变形,好在方向盘、驾驶座等基本显示事故瞬间的各自状态。
●驾驶座在强烈的撞击作用力下整体向左扭转10度,座椅左侧车门闭锁。
●副驾驶座椅向前倾倒90度。
●前风挡玻璃破碎缺失,所有的玻璃碎片都在车外,而非车内。
被抛出车外的那具尸体为王某,男性,身高175厘米。因为太过惨烈,也为维护死者尊严,图片就不上了。其身上的损伤具体情况,让XX法医病理鉴定专家骆XX说给你听——
从死者的整体看,因强烈的外作用力造成机体多个脏器损伤,头变形,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缺失。其胸部也有多根肋骨骨折。腹部腹壁破裂,肠子外露。
后因车辆起火,造成尸体两前臂、双手、左下肢、右小腿烧伤碳化。
鉴定分析: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脑的开放性损伤,从而造成严重的脑组织破坏缺失,系撞击所致。推测应是先损伤后车轮碾压,而非车辆直接碾压或者火烧。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王某是在车辆追尾时,因巨大惯性向前抛出,在抛出过程中头部遭遇连续性严重撞击损伤,后被车轮碾压而死。
林某是此次车祸中后车的幸存者。相比同车被抛出车外的王某来说,他确实幸运得多。
他的伤势是:两眼眶部青紫淤血,右肘关节内上方有挫伤,右腿髌骨下缘外侧有擦伤,腿部和左额部有软组织挫伤。林某对交警说,当时开车的是王某,在猛烈撞击下,王某从驾驶座飞出,撞碎前挡飞出车外,而自己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侥幸逃出。
亲爱的读者,至此,所有的证据已经都摆在你的面前了。这起惨烈的车祸,究竟是谁开的车,真的死无对证了吗?你做出你的判断了吗?
如果夏洛克在这里,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摊牌的阶段,叫来华生,然后犀利地分析,真相是这样的——
●正驾驶座整体向左扭转10度,左侧车门锁闭,驾驶员被座椅前方方向盘、仪表盘和下方设施所限,在事故发生时是不会被抛出车厢外的。
●副驾驶座向前90度倾倒,是其后部有较重钝性物体在突然向前的强大惯性作用力下冲撞造成。
●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碎裂,且玻璃碎片都在车外,说明也是被较重钝性物体冲撞致碎,而且,这种撞击力的方向是从车里向车外的。
进一步鉴定,风挡玻璃上还沾有部分被褥碎片,为后座被褥的残碎片。综合起来,我们能得出:将副驾驶座向前推倒,将风挡玻璃撞碎的为同一钝性物体。
再综合法医鉴定,身高175厘米的王某其躯体正好能够从风挡玻璃缺失处抛出。
●林某颜面部的软组织挫伤和膝盖等部位的擦伤,其受伤部位与驾驶位周边设施的位置、高度和角度相符,符合典型的驾驶位损伤,这些擦伤和挫伤都是在车辆追尾,个体与驾驶室方向盘等设施撞击时形成。
在本次事故一人驾驶、一人乘坐的限定条件下,林某才是事发时的开车人,而王某当时正躺在后座睡觉。在撞击的刹那,巨大的惯性将毫无防备的王某抛出,在抛出过程中王某撞倒了副驾驶座椅背,撞碎了风挡玻璃,抛出车外。后又被车辆侧翻碾压,并烧到。
XX的痕迹专家,即钱报记者上次报道过的同样是声像鉴定专家的卢伟平,还根据现场痕迹还原制作了一张这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中的车内人员状态3D模拟图。
当交警把这张图交给林某,他愣了半晌,终于承认了真相——
在事发当时,林某疲劳驾驶,打盹时追尾撞击停在另一车道的货车。作为驾驶员的他知道,此番车祸他是主责,而王某的死亡他也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为逃避责任,趁死无对证之机,林某伪称当时系王某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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