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来说,突发疾病是否算工伤,要看是否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为从事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才受工伤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才受工伤伤的;4、患职业病的。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李某,广东省珠海市山大电子有限公司保安,2003年11月20日晚3点在值班室正常值班时突发急性脑出血,经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在广东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认,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疾病,同时据公司其他员工证明李某在当班前的休息时间同朋友一起打牌,没有休息。另外,因客观原因公司没有为李某买工伤保险。在对李某是否为工伤及是否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补偿问题上死者家属、山大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都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属工伤,理由是李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值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理应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工伤的规定突出了“工作紧张”的限制性条件,但因广东省的办法突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不能对李某是否属工伤产生影响。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属工伤,但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是指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李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疾病及劳累突然发作而死亡,李某属因病而非因工,所以不能属工伤。另外依《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工伤。依该条规定,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才算工伤。李某当班时并不存在这种情况。但其竟必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且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可比照工伤给予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显偏颇。李某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第一种意见的错误在于把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认定为工伤。是否属工伤,要分析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来综合分析,如果企业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如根据不同工种是否提供防雨、防风、防寒、防潮、防晒、防噪音、防光等;在工作中是否经常受到刺激、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过度紧张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等。本案中李某是一位保安,企业已为李某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是在值班室坐着值班,在没有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发病的,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没有休息而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与企业毫无关联,是李某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再这种情况下认为李某属于工伤显然是错误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错误的。李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与工作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完全是因自身的疾病的突然发作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让企业承担补偿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与《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比是超前的,前者扩大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旨在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的保护,这样的用意是无可非议的,但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应依不同情况在体现公平的前提下的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本案中企业已为李某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是在值班室坐着值班,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存在的先天性疾病和应休息时没有休息而过度劳累导致突发疾病,李某的突发疾病死亡与企业毫无关联,是李某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再让企业按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的。所以对李某不能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让企业承担补偿责任,而只能按职工患病死亡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将于2004年元月一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依此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为条件的,且取消了把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工伤条件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比劳动部原来的规定有了进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强调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和在一定的时间内死亡的内容,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缺少必要的条件和限制,一旦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将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公平。建议有关部门对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一个实施办法,使其更加完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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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是指不具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为人单方面获取暴利,依照行为当时的情形,社会公认为重大不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行为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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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属于。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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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26要看具体情况,有些能。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 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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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不属于工伤。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的精神,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通常不按工伤处理,但如果高强度的工作或恶劣的工作环境是突发疾病的重要诱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如果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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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5上班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视同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生存或者在48小时之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办理。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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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患有疾病劳动者可以是预先已知道的,也可以不知道,但应当是在上班期间突然发作,也就是说发病症状劳动者是在上班期间才感受到的; 2、突发病病的结果是死亡; 3、死亡的时间是未获医疗机构抢救前,或者自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