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具体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08:32:37 261 人看过

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保证责任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一、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连带责任有哪些特征

连带责有以下几个特征: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债务关系;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务必须不可分割;

4、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可分别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对象必须是物种,而非特定物;

5、承担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根据相关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存在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担保人存在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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