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百零八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位置在哪
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1030号广陵区行政审批局C10,C11,C12,C13窗口
三、扬州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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