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2)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拟用教材;(3)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签订有效劳动合同(4)增加培训工种(专业)及培训层次的场地资料、设备清单(含具体数量、单价及总值)等资料
二、办理材料
与对应变更工种及培训层次要求相符
与对应变更工种及培训层次要求相符
与对应变更工种及培训层次要求相符
按表格内容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丰顺分厅(网址:http://fswsbs.meizho.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142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丰顺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勘查的,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件批文,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培训教育就业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勘查的,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证件批文,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丰顺县汤坑镇庄园路2号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004年)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004年)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2004年)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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