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的含义是这样的:
1、实害犯,亦称侵害犯,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
2、具体危险犯是将行为对象的实际损害危险作为要件的犯罪构成,表现为具体的行为对象处于现实客观的危险当中,结果的没有发生只是一种偶然,比如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必须使对象的安全运行处于客观现实的危险,若仅拆毁车窗只能是盗窃或损毁财物。
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那么他们最大的区别就是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实害犯要成立犯罪的,必须出现一定的实害结果,而具体危险犯不需要出现实害结果,只需要对法益产生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认定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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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着手,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有哪些不同台湾在线咨询 2024-09-03一、具体危险犯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具体危险犯就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危险犯。 刑法分则中,具体危险犯有诸如“足以发生??危险”、“引起??危险”等明示性规定。 它的特征概括如下: 1、具体危险犯是以法定的具体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的,只要出现了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这一具体危险结果,犯罪便告既遂,而不管是否有实害结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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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21.行为犯。通说认为,只要存在“行为”即为既遂,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2.结果犯。首先须阐明一点,刑法学中的“结果犯”一术语,同时表征着两方面的不同含义,在逻辑学中该现象被称为“同一语词表达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内涵及外延)”。3.危险犯。关于危险犯,通说认为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阴谋犯。阴谋犯一般只在涉及国事的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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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具体危险犯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2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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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具体危险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051、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人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2、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对具体危险的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人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