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缺点浅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8:22:25 461 人看过

劳务派遣的缺点:一、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易受盘剥;二、派遣员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三、派遣员工的职业生涯无发展;四、用人单位的某些福利派遣员工享受不到;五、派遣员工没有组织归属感,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六、某些用人单位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空子,大量使用派遣实习生,既摄取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压低实习生报酬,更是低得可怜),又达到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七、某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择手段,利用员工人生地不熟的状况,与之订立对派遣员工不利的所谓住宿协议,并收取押金。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得不到保障;八、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1.“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有不同的解读。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系一强制性条款,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在非临时性、非辅助性或者非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那么就可以认定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为直接的劳动关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属倡导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不能因为在非临时性、非辅助性或者非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而被认定为直接的劳动关系。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前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在正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并未出现上述条款。但有地方规定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了界定,并规定了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法律后果。

比如,《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二)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职工的;

(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

(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

(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2.“同工同酬”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关于“同工同酬”问题,在实践中亦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相同的工作,那么二者就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是相对的,由于劳动者因各自经历、资历、技能等各不相同,所获报酬不可能绝对一致。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的非派遣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对于上述两点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与传统用工方式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对一直线型法律关系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形成三角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指雇佣被派遣劳动者,并使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者;用工单位,是根据与劳务派遣单位的约定,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是受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并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的对象。

3.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对于上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是否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对此,在实务中亦有争论。

有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适用,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因此推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条款不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未见有支持上述第一种观点的司法判例,笔者也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而且有些地方的裁审意见已经明确支持第二种观点。

比如2009年12月14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的除外。”

4.什么情形下,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派遣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款,在上述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并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上述八种情形之外,用工单位是否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只有在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总共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以退回,即退回法定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务派遣单位允许,用工单位可以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即退回任意化。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只要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事先约定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那么出现了这些情形的,用工单位就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即退回约定化。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仅仅是指用工单位可以在八种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据同样的理由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禁止在这八种情形下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因此,除了上述法定退回情形之外,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就退回情形进行约定。

而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用工单位不得在上述法定退回理由之外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相应的情形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两方之间或者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之间进行约定,如果仅仅是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进行了约定,但是在和劳动者的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不能直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劳务派遣的特点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双方以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并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向派遣单位支付商定的费用。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有以下特点:1、由三方构成。三方的权利义务实际上是把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分解。2、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相当于商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为之讨价还价,并加以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可以从劳动者身上榨取相应的利润,而劳动者的权益则难以维护。3、劳务派遣的结果是“双赢双输”。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赢”,被派遣劳动者和国家“双输”。用工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获得了利润。被派遣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
    2023-06-11
    198人看过
  • 劳务派遣的优点
    劳务派遣
    采取劳务派遣这种用人模式的好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可以降低招工费用。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人方式,不需要制定招工方案和计划,也不需要发布招工广告,只要把需要用人的数量、工种、技能和基本条件等提供给劳务派遣机构,所有招用事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场地租用费、人力费、广告费等费用。同时,也可避免招进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在处理上的麻烦;(2)可以降低员工使用和管理成本。员工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员工档案、劳动合同管理、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处理等一系列工作。采取用劳务派遣型用人方式,就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企业在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上只体现单一的劳务费支出,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3)用人方式比较灵活。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公司增减派员,有利于增强用人的灵活性,同时也可解决有些企业改制后因人员编制限制造成用
    2023-06-05
    359人看过
  • 劳务派遣税点
    劳务派遣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数学税收主要分为哪几类数字税收可以按征税对象分类,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所有取得收入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依照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税率履行其相应的纳税义务,否则需要受到处罚。二、合同注明不含税费合法吗经过双方协商后,签订的不含税费合同是合法的。在合同中注明不含税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只要双方同意并依法纳税,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并且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起征、停止税收、减税、免税、退税
    2023-06-21
    51人看过
  • 劳务派遣的弊端分析
    劳务派遣后,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拒不支付工资,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2023-07-01
    62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的意义解析
    通常情况下,劳务派遣工一般是指,由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按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通过专业方法招聘合格人员,派遣到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机构和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劳务派遣工要按劳动法来算,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劳务派遣工如何签合同劳务派遣工这样签合同:1、审核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2、明确派遣企业对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3、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
    2023-07-02
    215人看过
  • 劳务派遣几点知识点
    【导读】什么是劳务派遣,让我们来认识下劳务派遣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关系,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帮助。(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一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二)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因而没有建立《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民事合同。但用工单位
    2023-04-22
    35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的优缺点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7-08
      1、同工不同酬,劳动者易受盘剥。一般来说派遣员工的薪资水平比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的薪资水平低20%至30%左右,这主要是用人单位由于要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除规定工资待遇(如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等)、社保公积金以及奖金福利待遇外,每月还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人单位为了压缩成本,不额外增加负担,通过压低薪资水平的办法来达到目的。 2、派遣员工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由于派遣就业,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
    • 劳务派遣合同的优缺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13
      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的坏处是:现实中劳务派遣在出现劳动争端时,企业与派遣单位会互相推诿责任,这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劳务派遣后,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
    • 劳务派遣合同的优缺点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7
      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的坏处是: 现实中劳务派遣在出现劳动争端时,企业与派遣单位会互相推诿责任,这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劳务派遣后,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
    • 劳务派遣合同的缺点和不足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7
      劳务派遣是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的坏处是: 现实中劳务派遣在出现劳动争端时,企业与派遣单位会互相推诿责任,这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劳务派遣后,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
    • 劳务派遣合同包括哪些?有什么优缺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1
      现实中劳务派遣在出现劳动争端时,企业与派遣单位会互相推诿责任,这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后,与企业期满,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利于维护劳动者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