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社区农商路、洪庙路路口处,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4张影碟出售给鞠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摊位处及暂住处另查获影碟共计125张。经鉴定,上述影碟中有97张影碟及从鞠之一处查获的4张影碟均为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红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岚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239人看过
-
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
356人看过
-
淫秽物品传播非牟利罪
310人看过
-
谢某、刘某犯介绍卖淫罪
455人看过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认定,应该如何处理
362人看过
-
王某、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
476人看过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
哪些标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才立案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12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
-
-
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一般会怎么判?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2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
-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08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
法院对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6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